时间:2022-12-22 01:15:16来源:法律常识
基本信息
案由:
民事> 合同、准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字号:
(2019)京02民终11682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结日期:
2019.09.25
审理程序:
二审
发布日期:
2020.06.09
权责关键词:
重大误解 撤销 合同 过错 第三人 证明 诉讼请求 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袁某与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袁某以全款购买了柴某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房屋,双方于2019年2月21日完成了房屋过户登记。后袁某在装修过程中得知,涉案房屋曾发生第三人李甲之母意外死亡事件,属于社会大众眼中的“凶宅”,与其原本期望购买的房屋情况不符。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购房合同,柴某返还购房款308万元,赔偿其居间服务费等费用。 柴某辩称:我不知此房系凶宅,否则不会加价20万元从第三人李甲处购得此房。 李甲述称:涉案房屋内并未发生过任何非正常死亡事件。
本院认为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甲之母田某确系于2015年8月14日在涉案房屋内坠落死亡。按照社会普通民众对于“凶宅”的界定,涉案房屋是一般意义上“凶宅”。“凶宅”会影响购房人对房屋的买受意愿及房屋的交易价格。袁某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晓涉案房屋是“凶宅”,否则不会购买该房,其购买房屋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故袁某要求撤销该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合同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袁某并未证明被告柴某存在过错,故对于其要求被告承担居间服务费等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本院判决撤销袁某与柴某之间的合同,柴某向袁某返还购房款308万元,驳回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后,柴某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善良风俗指在一定地区内得到人们的普遍公认,且不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在生活实践中反复适用的一些习惯、惯例和通行的做法。通常,在不与现行法律冲突的前提下,法官可以运用善良风俗解决矛盾纠纷。本案尊重民间的善良风俗,充分考虑了社会大众对“凶宅”的情感障碍,认定了“凶宅”系房屋的重大瑕疵,影响房屋的交易价格和社会大众对房屋的购买意愿,体现了善良风俗与司法裁判之间的良性互动,对类案的审判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同时,该案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维护了误解者的合法权益,提示交易各方要诚信交易,对于在经济交往中弘扬诚实信用的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发展具有一定意义。
审结日期
2019.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