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03:04:09来源:法律常识
《民法典》第1133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1135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2019年2月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沪02民终10369号民事判决,认定
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为瞿关禾代书并见证的遗嘱无效,判决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赔偿遗嘱继承人瞿飞凤、瞿飞华经济损失118万8千元。
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为瞿关禾代书并见证的遗嘱,收费6000元,最终却赔偿了近120万元,200倍的差价。由此可见,律师代书并见证遗嘱的低收益和高风险。
那么事情究竟是怎么回事?为什么法院判决律所赔偿120万元?现在让我们来梳理一下本案的案件事实。
(1)2017.2.28:瞿关禾委托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订立代书遗嘱,言明瞿关禾的遗产(一处房产)在瞿关禾死后,由瞿关禾的弟弟瞿飞华和妹妹瞿飞凤两个人继承,每人各继承一半。
(2)2017.2.28: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对该份遗嘱出具律师见证书。瞿关禾支付律师见证费6,000元。
(3)2017.3.3:瞿关禾死亡,生前未婚,无子女。
(4)2017.8.4:瞿飞华和瞿飞凤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起诉瞿关禾的其他继承人,诉请按照遗嘱继承瞿关禾的遗产。
(5)2017.9.27: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沪0109民初19198号民事判决,认定遗嘱无效且判决按法定继承处理。
(6)2017.11.1:瞿飞华和瞿飞凤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7)2017.12.25: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沪02民终1006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瞿飞华和瞿飞凤的上诉,维持原判。
(8)2018.3.1:瞿飞华和瞿飞凤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赔偿损失120万元。
(9)2018.9.25: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沪0110民初4787号民事判决,认定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代书并见证的瞿关禾的遗嘱无效,判决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赔偿瞿飞华和瞿飞凤118万8千元。
(10)2018.11.8: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1)2019.2.8: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沪02民终10369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裁判要点在于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代书并见证的遗嘱是否有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遗嘱无效,并给出了如下的裁判理由:
在代书遗嘱过程中,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时,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两位律师既没有做谈话笔录,也没有录音录像,而是回到律师事务所后仅凭自己的记忆整理出遗嘱版本,致使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时空一致性的要求,无法证明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被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瞿关禾名下的房屋按法定继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