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04:41:04来源:法律常识
一、案件背景
(一)案情综述
2013年7月1日,胡A以山东B建筑公司名义与山东C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C房地产公司)签订《X县时代广场A组团11#、12#、15#-23#楼工程、二期B组团25#-32#楼工程施工总承包协议》,协议约定由B建筑公司承建,计价方式为综合单价法,住宅楼部分1480元/平方米,该综合单价除C房地产公司确认价格的材料(钢筋、混凝土)外为固定单价,均不做任何调整。合同约定了该工程的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
合同签订后,该工程于2013年7月15日开工,于2015年4月30日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因欠付工程款协商未果,实际施工人胡A遂以C房地产公司、B建筑公司为被告,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
(二)当事人诉求:
原告胡A请求:判决C房地产公司支付1.2亿余元工程款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被告C房地产公司辩称,不认可欠款金额,同时表示B建筑公司还有6000万元的发票未开具,该工程竣工资料未移交且未通过质检站的验收。
被告B建筑公司辩称,该项目是B建筑公司承接的,虽然是胡A组织实际施工,但C房地产公司拖欠的工程款应直接支付给B建筑公司扣减管理费再支付给胡A。
二、调解过程
(一)立案及组庭
原告胡A诉被告C房地产公司、B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律师作为原告胡A代理律师参加诉讼及调解全过程。通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及律师配合下,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二)调解思路及过程
1、本案中涉及到的建设工程项目周期长、金额庞大,且涉及的利益方众多,专业性强。法庭接收到案件材料后,经过认真分析案情,归纳整理出本案焦点问题:1、涉案项目的实际施工方;2、拖欠的工程款具体数额;3、付款的时间及解除被申请人保全的时间;4、涉案项目的后期维修问题。
针对总结出的焦点问题,鉴于胡A希望早日回款,C房地产公司迫切希望解除部分保全以维护公司的运营,法院提出双方是否同意调解的意愿。阎云天作为建筑方面的专业律师虽然代表胡A参加诉讼,但运用建设工程专业知识和经验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当事人舍小利逐大利,求同存异,争取共赢,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圆满解决此建筑纠纷。
2、调解过程
开庭后,法官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因本案涉及到的案款巨大,胡A在庭前向法院申请了诉前保全,冻结了C房地产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名下(1)土地使用权,(2)所有银行账号,(3)除108套房产以外的车库车位及房产。C房地产公司要求解除保全后,再支付拖欠的工程款。鉴于双方均有调解意愿,通过法官主持近一天的开庭审理和调解,律师配合调解为当事人分析厉害关系、重新评估案件结果,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并签订了调解书。
1、关于谁是实际施工人?
胡A主张与B建筑公司系挂靠关系,B公司仅收取管理费,其他全部款项由胡A负责,胡A是本案的实际施工人,C房地产公司应将款直接支付给胡A。B建筑公司不同意将款项直接付给胡A,认为因该项目其已接到多份被起诉书,且已被执行部分款项。C房地产公司认可该工程是胡A主要负责且大部分款项是直接支付给胡A个人银行卡内。通过法院的协调最后达成共识胡A是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胡A撤回对B建筑公司的起诉,C房地产公司将该项目欠的工程款支付直接给胡A。
2、关于工程款欠付金额?
胡A主张欠付1.2亿元,C房地产公司仅同意支付2800万元,双方就结算款迟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因胡A已保全C房地产公司的大量房产,如果双方迟迟不能就欠付的工程款达成一致,要委托鉴定部门进行造价鉴定,此案就可能拖的时间比较长对C房地产公司明显不利。在双方僵持的情况下,本律师与C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沟通讲明利害,达成共识并签订协议,约定:如果与C房地产公司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达成和解并原告放弃部分诉讼主张,C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自愿再另行向胡A支付人民币xxxx万元,作为弥补胡A在该项目的部分损失,保证于2019年5月30日前支付到胡A个人银行卡内。乙方如逾期未给付,自2015年5月27日起支付利息按年息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由于经法院庭上调解及律师庭下调解相结合,最终促成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
三、调解结果和执行
(一)调解结果
调解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经双方协商,涉案工程及X县时代广场一期楼工程由C房地产公司向胡A支付人民币2800万元,该款项包含了C房地产公司全部应付胡A的工程款及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停、窝工损失等。
二、胡A应在2018年9月30日前解除对C房地产公司的全部银行账户的查封,及土地和部分房产的保全。
三、2018年10月24日前,C房地产公司向胡A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胡A于2018年12月20日前为C房地产公司开具4600万元的正式发票。
四、2019年3月15日前,C房地产公司向胡A支付人民币790万元,该款项扣除胡A应承担的10万元维修费(原告不再另行承担维修费用),胡A向C房地产公司开具2400万元的正式发票。
五、胡A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向C房地产公司移交全部涉案工程及X县时代广场一起5#、6#、7#楼竣工资料,并配合C房地产公司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逾期履行应承担的义务,以C房地产公司应付未付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七、本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因涉案工程及X县时代广场一期工程所有往来款项均已结清。双方就该工程再无任何纠纷。
(二)执行情况
上述调解书送达后,双方已按调解协自动履行完毕。
四、办案心得
本律师在参与本案调解过程中对当事人的各种情况了解比较深,明白症结所在,知道C房地产公司想解除保全的迫切心态以及工程结算价款不能达到一致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其内部分歧,首先,为促成和解,在确认结算金额的前提下,通过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最后分两部分达成和解,使双方均为满意。其次,为减少利益冲突,请建筑公司退出诉讼也是促成本案双方和解的关键。本案是一起复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通过调解结案,为双方当事人节约了时间成本、诉讼成本和鉴定成本。
本案涉及的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实际施工人问题、发票问题、工程价款问题、维修问题、保全解除问题等一系列问题,每一个环节如果没有谈好都可能导致调解失败。在各方博弈的情况最后能够达成调解实属不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