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04:40:05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石家庄离婚律师李鸥)
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必须经过法院开庭审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才会判决离婚。那么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需要收集哪些证据?李鸥律师为您作如下解答:
(一)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可认定感情破裂
一方存在出轨、嫖娼、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以夫妻名义同居、甚至与他人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构成重婚、有私生子、与多人私生活混乱等明显违背道德伦理、夫妻忠诚义务,给配偶造成极大精神伤害的,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证据收集:
(1)与第三者有暧昧言语的微信、QQ聊天记录、各种APP聊天记录、往来短信;
(2)与第三者通话录音、录像;
(3)小区监控、酒店监控、家庭监控;
(4)行车记录仪;
(5)与第三者转账记录;
(6)给第三者购物的网购记录;
(7)微博、抖音、快手等小号互动,照片合影;
(8)证人证言;
(9)出轨一方的保证书、微信聊天记录自认的陈述等。
☞律师建议:
法律规定,出轨一方除了应当不分或少分财产外,还需要支付对方离婚损害赔偿金。李鸥律师作为专办婚姻家事的律师,温馨提示当事人,配偶出轨的证据大部分都在对方的手机里,一旦发现苗头,不要轻易打草惊蛇,建议应冷静对待,寻找机会打开对方的手机,用另一部手机将对方所有聊天记录、转账记录、APP往来信息、各种账号信息全程录像,待固定证据后再进行摊牌。一般对方会进入一段短暂的愧疚期,此时可趁热打铁签订一份婚内财产协议,将财产进行合法合理分配后,再对婚内财产协议进行公证,可最大化保障自身的财产权益。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可认定感情破裂
最高法《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指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引发家庭暴力的内在动机是加害人内心深处控制受害人的需要,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和发展,呈周期性模式,一般要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暴力周期。每个周期通常包括关系紧张的积聚期(口角、轻微推搡等)、暴力爆发期(暴力发生、受害人受伤)、平静期(亦称蜜月期,加害人通过口头或行为表示道歉求饶获得原谅,双方和好直到下个暴力周期的到来)。加害人往往屡悔屡犯、始终不改。道歉、忏悔只是当家庭暴力暂时失效时,加害人借以达到继续控制受害人的手段而已。暴力周期的不断重复,使受害人感到无助和无望,因而受制于加害人。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肢体暴力,还包括语言暴力、冷暴力,如脾气暴躁、对配偶经常性的辱骂、指责、贬低、嘲讽、一言不合便拳打脚踢,对配偶造成生理和心理上的痛苦。上述情形均构成家庭暴力,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证据收集:
(1)报警记录、受案回执、法医鉴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告知书;
(2)诊断证明、CT影像学报告、住院记录、医药费收费单据;
(3)伤情照片;拍摄时注意不要只拍某一部位,应拍摄到头部特征,证明是本人受伤。存有照片的手机务必妥善保存,防止误删。
(4)监控录像;如果家暴发生在有摄像头的家里,或者有监控的地下车库、电梯、公共场合,可以早日保留相关录像,作为证据。
(5)证人证言;可以申请目睹家暴的亲戚、朋友、邻居、孩子作证。
(6)施暴方保证书;施暴方自认家暴事实的聊天记录、短信、通话录音。
(7)妇联、村委会、居委会书面说明。如果曾经向妇联、村委会、居委会等机构求助,可以申请书面说明作证。
☞律师建议:
因此,识破家暴的实质有利于更好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遭受家暴、身体受伤后不要忍气吞声,应第一时间报警,留存报警记录、接处警登记表,并注意留好其他证据。如果受伤严重的,可以要求派出所民警立案并进行法医伤情鉴定,达到轻伤二级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施暴者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注意正当防卫的限度,应能走则走,逃跑为上,减少不必要的反抗,避免被认定为互殴。证据留存好,可以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主要离婚损害赔偿金。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等屡教不改,可认定感情破裂
一方赌博上瘾、或者吸毒、贩毒,无法戒除改过自新的,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应判决准予离婚。赌博、吸毒等恶习,不仅消耗家庭的经济积蓄,还易引发家庭矛盾,破坏夫妻感情。根据法律规定,有前述情形屡教不改的,可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重要依据。
☞证据收集:
(1)赌博欠条、借条;替配偶还债的转账记录;债主上门讨债的录音、录像;
(2)强制隔离戒毒申请书;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
☞律师建议:
需要注意的是,一方因赌博、吸毒而欠付的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所以配偶没有法律义务代为偿还。如果债主起诉,配偶可以抗辩无需偿还债务。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可认定感情破裂
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两年以上的,属于应当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注意以下几个常见误区:第一,如果只是分床睡、分房睡、经济相互独立,则不属于分居;第二,如果是由于学习工作原因、照顾老人子女需要、疫情等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夫妻双方两地生活的,也不属于分居;第三,如果确因感情不和,没有在一块居住的,但由于看望子女需要还偶尔回家小住的,也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分居。实际审判中,能够真正认定分居的难之又难。
☞证据收集:
(1)近两年的租房协议、小区水电费、物业费交纳记录;证明自己已经在外租房独自生活的期间;
(2)居委会开具的居住证明,需证明连续居住已满两年以上;
(3)公安派出所开具的暂住证;最好是另外一个城市的暂住证,上面日期可证明分居时间;
(4)近两年的小区周边超市消费记录、网购快递邮寄地址;
(5)邻居、亲戚、朋友证人证言;
(6)收集对方自认双方已分居两年的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
☞律师建议:
分居满两年不会自动离婚,必须到法院才能起诉,等法院下了离婚判决书,才能算正式离婚。分居的情形是比较难证明的,现实生活中,丈夫在外打工,老婆在家照顾老人孩子的情况有很多,这种情形只能认定为地理上的分居,而非法律意义上的正式分居。所以,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才能认定分居的事实。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
一方已经很多年无法联系上,长时间也不联系家里,导致完全不清楚对方人在哪里的,起诉离婚应当准予判离。法律规定,对于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的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证据收集:
(1)亲戚、朋友、孩子的证人证言;
(2)报案寻人记录、寻人公告;
(3)其他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本。
☞律师建议:
对于下落不明的人起诉离婚,有三个难点:第一,是每个环节都需要公告,公告期都是两个月,整个诉讼过程会很长,甚至长达数年。第二,对下落不明的人都会缺席判决,这样的结果是法官会对双方的感情状况细节询问的更仔细,以判断当事人是否撒谎。如果当事人支支吾吾、前后矛盾,则法官内心会认为这个人在隐瞒重要事实,判决不准离婚。第三,离婚只是处置身份关系,即只判决两个人婚姻关系解除、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但并不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如果夫妻名下有房产和车辆的话,只能居住不能转让变卖。
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没有前述五项法定事由,也没有证据明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本着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减少冲动离婚的原则,法院一般判决不准予离婚。为了避免久拖不离而损害当事人利益,2021年民法典新增了一条规定,即第六种情形,如下:
(六)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再次要求离婚的,一方面说明当事人的感情关系确实缺少继续维系的可能,另一方面,当事人在两三年内一直致力于解除婚姻关系,离婚的决心比较大,故应当尊重其婚姻自由。
☞证据收集:
(1)双方分居的证据:租房协议、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聊天记录、网购记录、周边超市消费记录、证人证言、通话录音等证据;
(2)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的民事判决书;
(3)其他感情破裂的证据。
☞律师建议:
还有一种规定,即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必须时隔6个月才能再次起诉(《民事诉讼法》第127条)。
那么第一次判决不离婚后,等6个月起诉还是等1年后再起诉,哪一种方式更好?
李鸥律师建议:不必非得等到时隔一年再起诉,实践中,只要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双方没有出现和好、共同生活的情形,第二次起诉离婚,体现了当事人离婚的决心,法院考虑判决双方离婚的概率也是相当高的。另外,如果第二次起诉离婚时间相隔太长,变数增加,还会给对方充分时间处理转移财产,尤其是公司、股权、个体工商户等浮动资产。最后,离婚诉讼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从立案、到现场递交材料、经过诉前调解、法庭排期等环节,到开庭时双方实际分居往往已经满足了一年的条件,所以不必非得等满一年才进行二次起诉。
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已废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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