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05:05:09来源:法律常识
新京报讯(记者 李一凡)江苏扬州业主韦刚因房屋遭拆违开车撞人致2死9伤案,因拆迁者有责,扬州中院一审酌情从轻处理被告人韦刚,判其有期徒刑15年。今日(3月17日)下午,新京报记者从案件相关人士处获得此案的刑事判决书,其中显示,拆迁人员实施拆除前,存在随意切断电源、捣毁门前摄像头等行为,所涉案件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扬州中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本案所涉淘冉等人(拆迁人员)因毁坏财物、殴打他人等行为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受访者供图
拆迁人员多次对业主进行滋扰
新京报此前报道,2018年10月15日,扬州某拆除公司受该市杭集镇政府委托,雇用数十人拆违。业主韦刚到场阻拦拍照,其手机被拆违人员抢摔。随后,韦刚驾车两次冲撞人群酿惨案。事发后,韦刚及拆除公司多名人员均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此后,杭集镇镇长叶华等5人因此被停职,接受调查。今年3月16日,该案一审宣判,因拆迁者有责,扬州中院酌情从轻处理被告人,韦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15年。
辩护人丁强律师今日(3月17日)对新京报记者表示,他将前往羁押监所会见韦刚,是否上诉,将由韦刚自己决定,“我们会征求当事人意见。”不过,韦刚的亲属王女士今日下午告诉新京报记者,“已于今日下午向律师要求正式提出上诉。”
新京报记者梳理已掌握的刑事判决书发现,庭审中,韦刚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之一是:涉案房屋被列入拆迁改造范围后,遭受拆迁人员及社会人员滋扰,并多次发生冲突,是本案发生的基础诱因。此外,“认定韦刚房屋为行洪障碍物依据不足”,也是此案的主要争议焦点。
判决书显示,扬州中院表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拆迁和拆除行洪障碍物分属不同事由,两者针对的对象及实施主体不同,没有证据证实两者属于同一事项,故对于辩护人所提涉事房屋拆迁是本案基础诱因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曾提出11年至12年的量刑建议,但扬州中院认为“建议明显不当”。最终, 韦刚获刑15年,被剥夺政治权利5年。 受访者供图
拆迁者所涉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
此外,这份刑事判决书显示,经扬州中院调查,陶冉等拆迁人员在实施拆除指定的涉案房屋前,存在随意切断电源、捣毁门前摄像头、敲碎玻璃门、非法侵入曙光路300号等行为,并在韦刚和家人试图进入拆除现场时,有阻拦、拖拽、抢夺手机和拳打脚踢等行为。一定程度上引起韦刚情绪激烈和矛盾激化。
最后,扬州中院评析认为,韦刚在相关部门通知其自行拆除被认定为行洪障碍物的房屋时,如有异议,本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救济措施,但其既未采取相应措施,又置两次“清除告知书”于不理,始终未予配合。对于行洪障碍物认定的依据是否充足,不能成为韦刚以故意驾驶机动车辆,冲撞道路人群的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数人人身安全的理由。
此外,扬州中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披露,陶冉等人因毁坏财物、殴打他人等行为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韦刚的亲属王女士也已就相关行政主体的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
对此,王女士向新京报记者解释称,案发后,家属方面确实聘请了律师,对杭集镇政府行政违法一案提起了行政诉讼。另据中国庭审公开网显示,该行政案件曾于去年7月25日,在扬州市江都区法院开庭审理,目前暂无结果。
校对 李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