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08:10:08来源:法律常识
提问:恋爱期间给对方的财物能否以不当得利主张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不当得利需符合以下要件:
一、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遭受损失;
二、取得利益与遭受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三、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恋爱期间,为了增进双方感情、便利日常花销等,一方或双方往往会自愿支出,承担费用、彼此转账、赠送财物等,这是以恋爱为目的支出,不缺乏合法性,不属于不当利益。所以,鉴于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普通赠与以不当得利主张返还,难以得到支持。
但,婚约赠与不同于普通赠与,婚约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属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例如彩礼。当男女双方结婚目的没有实现时,则需向对方返还相关财物,若持续占有,那么就缺乏取得利益的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此时,可以不当得利主张返还。
恋爱期间的财物往来可以主张返还的其他情形:
恋爱期间双方的借贷,可以主张返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需有确切证据能够确定转款性质为借款,例如借据等。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即使是自愿赠与的财物,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撤销赠与,例如房、车在过户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