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08:34:39来源:法律常识
丁是丁,卯是卯,遭遇强拆后签了协议,拆迁户仍有权提起强拆诉讼
在征地拆迁中,双方矛盾的焦点一般都是拆迁补偿协议。在这个时候,实践中的一些拆迁方或者是趁着拆迁方不注意或者是明目张胆地就开始了强拆。对于强拆,拆迁户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之后通过向行政机关申请国家赔偿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实践中,会出现这种情况,在房屋被强拆之后,拆迁方与被拆迁户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那么这个时候是不是就不能针对之前的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了呢?既然,双方已经针对矛盾焦点拆迁补偿协议达成一致了,那么是不是就不能追究拆迁方之前的强拆行为了呢?答案是否定的,为什么这样说呢?我们先来看一个最高院的案例。
案例的主人公来某的房子位于黑龙江鹤岗,在2017年7月19日的时候,房子被区政府强制拆除了,在7月28日的时候,来某与区政府签订了补偿协议。后来,来某针对区政府的强拆行为向法院进行了起诉,一二审法院都认为既然都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了,你与强拆行为就不具备利害关系了,所以来某不是适格的原告,不具有起诉强拆的资格。来某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认为即使签订了补偿协议,来某与强制拆除行为仍然具有利害关系,来某是适格的原告,有权起诉强拆。最高院撤销了一审、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重新进行审理。
所以说,丁是丁,卯是卯,不是说在强拆之后,与你征收方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就不能再追究的违法强拆的行政行为了。就像地铁让座一样,让是情谊,不让是本分,不能道德绑架,我与你签订协议了只是说对房屋的补偿达成了协议,我不认可你对房屋强拆的行为依然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确认你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