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12:15:23来源:法律常识
在我步入律师行业之前,我就笃信这样的道理:民商法研究的最高境界就是对法律关系的研究,因为它兼顾了价值与规则两个层面上的要求。而且,法律关系分析的方法也是解决疑难理论问题和疑难案件问题的基本方法。作为法律共同体之中的法官与律师,二者的思维活动轨迹都不大可能会超越法律关系分析的范畴。
在我看来,一纸判决书,恰好就应该是法官与律师思维碰撞的结果。尽管,每一位法官都有其独特的思维模式,但是,判决书所呈现出来更多还是法官这一职业群体在思维上的共性。因而,通过阅读判决书,我们是可以发现在判决书的字里行间所透露出有关法官的思维的蛛丝马迹的。由此,笔者试图通过阅读最高法(2015)民一终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来说明这个问题。
最高法(2015)民一终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所涉及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法律关系定性的问题。正如判决书中写到的那样:“判断民事主体根据法律规范建立一定法律关系时所形成的一致意思表示,目的在于明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边界、内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于此间历经某种变化并最终明确的情况并不鲜见。有些已经通过合同确立的交易行为,恰恰也经历过当事人对法律关系性质的转换过程。而基于各自诉讼利益考量,当事人交易形成过程中的细节并不都能获得有效诉讼证据的支撑。”
承上所述,法律关系基本上处于变动不居与一成不变的矛盾状态之中,而这里的“变”与“不变”最终判定的标准就是法律关系的性质,这个思维的过程就是法律关系的分析与定性,而这个过程所要达到的目的是“明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边界、内容。”当事人——主体;权利义务——内容,这二者正是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因而,这二者往往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之中才能具体确定。诚如判决书所述:“透过解释确定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应当秉持使争议法律关系项下之权利义务更加清楚,而不是更加模糊的基本价值取向。”
那么,在这里合同的意义再一次被凸显出来,正像我以前在相关文章中对合同意义一再阐释,这一点在该判决书中也得到了进一步的体现,“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原始证据、直接证据。······其应作为确定当事人法律关系性质的逻辑起点和基本依据,应当重视其相对于传来证据、间接证据所具有的较高证明力。”这里入木三分地指出合同在法律关系分析与定性过程中的功能——逻辑起点与基本依据,尽管这依然是从证据的层面讲得,但实际上早已经超越了合同作为证据的意义,而将其置于法律关系性质的逻辑起点的地位。
在此,笔者还想强调的一个问题是:合同是法律关系,存在于社会观念之中。而我们所使用的合同书、成立合同的信件、购物小票等,实质上都是合同法律关系的的凭证。该判决书也正是在对合同法律关系本身与合同法律关系的凭证的之间的关联性充分认识的基础上,才得出如此恰当的结论:“在没有充分证据佐证当事人之间存在隐藏法律关系且该隐藏法律关系真实并终局地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场合,不宜简单否定既存外化法律关系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和反映,避免当事人一方不当摆脱既定权利义务约束的结果出现。”外化法律关系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法律关系的凭证。这也提醒我们保留法律关系凭证的重要性。
笔者在本文的开头就指出,法律关系的研究兼顾了价值与规则两个方面的要求。法律关系的定性从根本上讲还是一个价值选择的问题,当然这种选择是要受到案件事实所左右的,但价值的考量同样也是不可或缺的。正如该判决书所述:“此外,即便在两种解读结果具有同等合理性的场合,也应朝着有利于书面证据所代表法律关系成立的方向作出判定,藉此传达和树立重诺守信的价值导向。”而这实际上就应该算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从此可见,不管是规则的制定,原则的确立,还是司法判决,其背后都有某种价值观念的支撑。
最高法(2015)民一终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之中,我们大概可以大致看出法官的思考方式,尽管只是一纸判决,尽管笔者也只是选取这一纸判决书的一个片段,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出其中逻辑,规则,原则,价值以及经验对于法官思考路径的影响,这些影响因素无一例外的贯彻于法律关系分析与定性的过程中。这应该就是法官在判决书中所展示出来的思考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