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13:03:04来源:法律常识
谈恋爱也有坐牢风险!前有吴某某女朋友,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刑。今有霍某女朋友因敲诈勒索被采取强制措施。这个恋爱怎么总是和敲诈勒索罪纠缠在一起?我今天就通过一个案例讲讲。
2017年1月,张女士在广州的一间健身房认识了胡某。这个胡某英俊、潇洒,谈吐幽默,张女士对胡某是一见钟情,胡某对张女士也是一见倾心。自此二人开始交往,很快确立恋爱关系。恋爱过程中张女士慢慢知道,胡某和她交往的名字是假的,实际年龄也远远大于给她说的年龄,而且是已婚人士,并有一孩子。
这是彻彻底底的渣男。说到这大家肯定想,这家伙肯定得坐牢。别急!往后看。
得知真相后张女士渐渐对胡某失望,双方争执也越来越多。2019年6月一次吵架后,胡某提出分手。恋爱碰上渣男就够倒霉的了,结果还被渣男甩了。你想想,这张女士的有多悲催。
更悲催的还在后面呢。
自2019年7月,张女士以胡某虚构姓名、年龄、隐瞒已婚生子的事实,欺骗自己感情为由,多次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向胡某发送含有威胁性的文字、图片,向胡某索要10万元钱。胡某没有给钱,而是直接报警。
刑法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暴力、胁迫、威胁、恐吓等,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不要求同时具备上述行为,只要有行为之一,让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基于恐惧心理对财产作出处分,就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这几个行为特征中与恋爱最相关的,就是“胁迫、威胁”。
张女士用的就是典型的威胁方式,即便这种威胁方式没有吓到胡某,但张女士的敲诈勒索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没有获取财物只是犯罪既遂或者未遂的区别,不影响构成敲诈勒索罪。
如果换一种方式,大家判断一下?张女士给胡某说,你不给我10万元,我就把你骗我的事实放到网上,让你身败名裂。这是不是威胁?肯定的,这也是威胁 ,不管对方是普通人还是明星。
这个案件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女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方法向他人勒索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张女士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张女士原本是情感中的受害者,但没有选择正确的处理方式,让自己身陷囹圄。可悲、可叹。
恋爱有风险,分手需谨慎。
张女士恋爱遇到的三假渣男胡某,假姓名,假年龄,假单身。恋爱遇到这样的渣男是很糟心的,结果渣男胡某还率先提出分手,甩了张女士。又气又恨的张女士报复不成,结果亲手把自己送进监狱。
好多人就问,难道遇到这样的渣男还不能出口气了。
可以,但不能乱出气。
大家想想张女士被分手后,越想越气,你个三假渣男还把我甩了。怎么办?是不是要出口恶气。张女士发短信给胡某,“你这个骗子,欺骗我的感情,我做鬼也不会放过你”。
这算不算威胁?
有人说:“这个胡某不怕鬼,应该不算威胁”。 不管胡某怕不怕鬼,这都是一种威胁。但这种威胁尚不会触犯刑法。
如果张女士说:“你个渣男,你欺骗我的感情,你必须拿10万元补偿给我”。 这是不是属于索要财物?肯定的。但这属不属于敲诈勒索行为?肯定不是,没有威胁等手段。
张女士觉得这两种方式必须结合到一起,才能出她心中那口恶气,那是什么效果?
:“你这个骗子,欺骗我的感情,你必须拿10万元补偿给我,否则我做鬼也不会放过你”。
敲诈勒索是什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暴力、威胁、恐吓等,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张女士此时是不是已经涉嫌敲诈勒索了。
怨气可以出,但要避开敲诈勒索的陷阱,避开刑法那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