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13:22:49来源:法律常识
随着社会的发展,机动车与电动车等非机动车越来越多的出现在道路上,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不断攀升。本文以一篇裁判文书网案例为牵引,介绍在无事故认定书的情况下如何处理交通事故问题以及交通事故徐州市各项赔偿标准。
原告男(55周岁),2021年6月21日晚7时左右,原告骑电动车沿省道非机动车道自东向西(逆行)时与被告驾驶的电动四轮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电动车损毁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因被告承诺积极配合治疗,所有医疗费由被告承担,遂原告亲属未选择报警。因原告伤情过重,需进行手术治疗,住院费用需花费高达10万元,被告便以本次交通事故原告需要承担主要责任为由拒付医疗费。原告亲属无奈只好选择报警,但距离事故发生已经10余天,且事发地也无监控视频,交警只向双方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原告凭借交通事故证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
关于责任认定:因原被告未及时报警,事故现场没有监控,也未固定住其他可以认定双方责任的证据,本起交通事故双方的责任需由法院予以认定。庭审中被告有录音证据证明原告逆行,原告也自认有逆行事实,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存在过错,故法院以原告逆行为由认定原告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70%),以被告未尽驾驶安全责任为由负事故次要责任(30%)。
关于赔偿:经鉴定,原告因本起事故构成十级伤残。医疗费共花费72000元,该医疗费已经法院诉前调解,被告承担50000元。
关于其他赔偿的判决:
1、关于伤残赔偿金:关于江苏省高院规定,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为(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劳动力丧失比例*20年,根据江苏省2020年的各项指标,计算的结果为55862.4*20=111724.8元;被告根据30%的比例承担:33517.44元;
2、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根据鉴定报告,原告的营养期为60日、误工期为90日、护理期为60日,因原告未提供务工及护理相关凭据,误工费按照(55862.4/365)*90=13774元,护理费按照80元一天计算为80*60=4800元,营养费按照30元一天计算为30*60=1800元,上述费用合计:20374元,被告应承担:6112.2元;
3、精神抚慰金:江苏省司法实践按照伤残等级计算精神抚慰金,最低10级的金额为5000元,每高一级多加5000元,最高50000元;被告最终承担1500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被告实际住院40天,按照每天50元计算。
5、交通费:酌定500元。
上述为最终的全部赔偿。
注:江苏省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计算在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
解析:本案因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各项赔偿按照法律规定均较容易主张,问题关键在于法院认定事故责任,本案中原告认为法院认定责任不公,但是其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疏忽:
1、发生事故时轻信被告承诺承担全部医疗费,而未选择及时报警或者固定住被告对于事故发生有过错的证据,从而导致交警无法做出事故认定书,而只能开具事故证明;
2、原告自始至终都认为被告的电动四轮车为机动车,其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存在过错。但是原告自始至终未申请相关部门对被告的车辆是否为机动车进行鉴定。而且原告也未要求法官至事故现场查看,根据被告车辆的宽度与道路宽度进行比较,从而认定被告的车辆行驶在非机动车道是否会对其他车辆或行人(即便是顺行)产生高度危险。
综上,建议读者及其亲属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第一时间报警并固定好相关证据,等待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如对案件事实有异议或者对相关法院不熟悉,及时咨询律师,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