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15:26:54来源:法律常识
工伤案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申请司法鉴定之浅思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我们工伤律师团队曾经有一个职业病尘肺4级工伤案,一审我方坚持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等级4级伤残来计算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数额,没被一审法官认可。
那一审法官就以原告未申请做人损司法鉴定无法判断伤残等级为由,形成对我方不利的一审判决。
我方对一审判决不服后,二审审判长夏法官准许在二审期间进行司法鉴定,4级劳动能力鉴定司法鉴定为5级伤残。
进而我方在二审期间扭转乾坤、在工伤赔偿之外另又赢得了将近60万的一次性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
由此可见,在某种特殊情况下,二审申请司法鉴定也被允许。
有同行律师可能会认为,一审原告未申请做司法鉴定,二审再申请司法鉴定,没有法律依据。
原告在一审期间未申请司法鉴定,二审期间是否可以申请,法律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可否。
因此,在二审程序中,也可以尝试申请司法鉴定程序。
我们有时候看法律规定,经常注意的是法律上写清楚的有的明确的规定,其实,法律条文没有或无具体规定的情形,实践之中可能更多。因为现实情况复杂多样、千变万化,法律规定不可能面面俱到,总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
在法律没有或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可能就找不到纸上的法律依据来,这个时候,就要结合多年的律师或司法实践经验等综合判断,适当灵活机动运用。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第449篇工伤原创文章,陈律所有工伤原创文均可百度搜索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