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6 10:51:04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事故一直都在危害着人民的生命安全,导致各种各样的惨剧发生。有时候孕妇发生车祸就可能造成一尸两命的惨剧,那么对于这种情况肇事者该如何赔偿呢?
案例
2019年10月9时,已有两三个月身孕的王某在路边行走,一辆满载货物的三轮摩托车在她左侧正常行驶,这时一辆货车快速超车,不慎碰到了三轮车上的货物,三轮车立刻失控,将右侧的xx撞倒在地。后送医院治疗时,须用X线、CT扫描及药物治疗,对胎儿造成影响而不得已做药物流产。后交警查明,对事故的鉴定是,货车司机夏某负主要责任,三轮车司机刘某负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大货车于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车还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三责险,所以保险公司也有赔偿责任。但因四方就赔偿事宜一直未能达成一致,今年4月份,王某将大家告上法庭。法庭审理时,保险公司称,事故是货车与正三轮摩托车共同行为,故三轮车主应在交强三责险责任限额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刘某辩称,他是正常行驶,没违反交通规则,不应担责。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按比例分担。保险公司持有商业三责险保险合同,由被告保险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另行处理。保险公司对交强险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照法律应直接向第三者赔偿。法院还认为,除各项费用外,因治疗需要对胎儿进行药物流产,对原告造成了精神痛苦,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15000元。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与夏某应对30554.4元的赔付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款21388.08元;刘某赔偿王某9166.32元。
交通事故造成孕妇流产的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用发生了交通事故,除非是天选之人,不然的话不可能毫发无损,而孕妇流产,更加应该去住院了,那么她们住院治疗的费用也是需要交通肇事者来承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的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住院治疗结束之后,可以带上住院治疗费用单据,用药清单,病历以及诊断证明去向交通肇事者和有关的保险公司索要赔偿。
(二)误工费用在交通事故中,孕妇因此发生了人身损害后,也可以要求赔偿误工费,虽然说这个时候的孕妇一般是没有工作或者是在休假中。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就算是发生事故的时候,孕妇没有固定的工作,只要她能够开具她最近三年工作收入的证明,那么误工费用还是得由侵权责任人来赔偿。
(三)伙食费用这个费用,就一般是按照国家公务人员出差的伙食标准费用来进行赔偿。
(四)护理费用在孕妇因为交通事故发生了身体损伤,住院治疗的期间,可能在生活上面会有一些不便,就需要家人或者是护工来照料。一般来说,如果是护工来照料孕妇的话,护理费用一般是赔偿的护工的误工费用,也就是说,补偿的是护工照料孕妇而耽误的工作收入。如果是孕妇的家人来照料孕妇,那么护理费用其实赔偿的是其家人的误工费用,补偿的是其家人照料孕妇而耽误的工作收入。
(五)交通费用这个一般就是赔偿,孕妇在住院治疗过程中消耗的运输交通费用,或者是因为需要转院治疗而消耗的车费。
(六)住宿费用如果孕妇因为病情伤势的缘故,需要去到更好的医院进行治疗,那么其家人是肯定要陪同,他们住宿所用的费用,也是可以进行索赔的。
(七)营养费用孕妇因为交通事故而孩子流产的话,其身体和精神本来就会很是虚弱,再加上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了身体的损伤,是需要进行营养的补充,来辅助住院治疗,帮助其恢复身体的,这样消耗的一笔费用,也是可以索赔的。
(八)残疾赔偿金在住院治疗结束之后,孕妇可以到相关的鉴定机构,去做伤残鉴定,确认了伤残的等级之后,就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向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人索要残疾赔偿金。
胎儿利益受到损害谁享有赔偿的请求权。根据扬立新教授所提出的人格权延伸保护理论,胎儿的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胎儿还没有出生之前,是一种潜在的权利,还没有享有这种权利的权利能力。因此,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待其出生后,依法行使。这时,胎儿就不再是胎儿,而是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就不再存在任何障碍。
由于初生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而在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候,应当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无论是侵权行为致死,还是其他原因所致,胎儿都不能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而由受害人即怀孕的母亲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因为,胎儿是母体的组成部分,伤害胎儿,就是伤害母亲的身体健康,其母亲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