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16:29:50来源:法律常识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 王天宇
两个人从相识到步入婚姻的殿堂,其中必不可少的就是领取“结婚证”。然而有部分情侣就忽略了这一点,他们在未进行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却有了爱情的结晶。可是这爱情来也匆匆,去也匆匆。情侣之间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很快就分道扬镳的事也时有发生。而双方生下来的孩子由谁抚养却成了难题,以至于起诉至法院解决纠纷。
案例:
两人同居两年后分手,产下女儿致抚养纠纷
海南的王丹比刘强大2岁,2018年9月经亲戚介绍后相识,两人谈了3个多月的恋爱后,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虽是名义上的夫妻了,但两人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一起生活两年后,两人的女儿月月出生。
虽然有了爱情的结晶,但两人的感情并不和谐,生活在一起的这段时间经常吵架。2020年8月份前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王丹一气之下带着女儿离开刘强家返回娘家居住。至此,双方开始分居生活。
由于王丹没有稳定工作,自然就没有固定收入,再加上抚养女儿,生活非常拮据。
于是,王丹便向刘强索要女儿的抚养费,可刘强根本不在乎自己的女儿,一分钱抚养费都没给过。万般无奈之下,王丹一纸诉状将刘强起诉至法院,索要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
可是刘强不同意女儿由王丹抚养,原因是支付不起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此外,刘强还希望女儿由自己抚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同居期间生育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双方均有教育、抚养孩子的权利和义务。且在双方分居生活后孩子一直随王丹生活,暂不宜改变其生活环境。所以,继续由王丹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对此,法院判决双方的非婚生女儿由王丹抚养;孩子的父亲刘强除额外支付4200元抚养费外,从2021年11月起,还要每月20日前按6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说法:
A: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该如何处理?
事实上,越来越多的年轻情侣会选择在结婚之前同居,以夫妻关系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可日后双方产生矛盾分手后,这时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便产生纠纷。6月17日,记者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这类纠纷时常被起诉至法院,那么遇到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时该怎么处理呢?
对此,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丽表示,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的,双方构成同居关系。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是指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因子女抚养问题而发生的争议。对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议的,有同居关系的双方可以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并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做出裁决。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对此,王丽表示,如果仅仅以解除同居关系为由起诉,除非是非法同居,即与有配偶者同居的,否则法院一般不受理。
B:解除同居关系时,子女谁来抚养?
“解除同居关系时,虽男女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但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是按照婚生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处理的。” 王丽称,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如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但需要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当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或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对于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当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如在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法院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C:解除同居关系后,子女的抚养费由谁出?
对于子女的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此外,王丽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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