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20:33:17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按:这是张博律师在2016年写的一篇原创文章,近日编写《刑诉程序手册》时,为了发站内链接,在头条上再发布一次。虽然五年过去了,时至今日,仍有指导意义。当然,近几年司法实践中,刑事分工管辖并那么分明了,有些派出所也开始办理本该经侦、刑侦办的案子,但大多数情况下,还是按照这个分类来的。
遇到涉嫌刑事侵害,怎样报案?看似是个很傻的题目。谁不会啊,打110呗。但是,你知道报案后下一步怎么做吗?如果是一些非现场出警类的案件,该到哪个地方报案?
最近,作者就连续接到了这么几起咨询,看似简单的法律问题,真正操作起来就没那么简单。报案程序,在《刑诉法》中有原则性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程序规定》第七章第一节,较为详细的规定了“受案”程序。前段时间,我看有网上关于《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制度的意见》解读的文章,号称新规。其实,这是公安部于2015年11月份发表的一个意见,虽然有一些时间期限的规定,但从报案人的角度出发,仍然不够落地。非法律从业者,看了也不知道怎么用。既然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还承担着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责任。为了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如何报案,此文应运而生。
闲话少叙,上干货。
今天,先为大家介绍公安部门的管辖分工。考虑到实用性,这里将职务犯罪、自诉案件和军人等特殊情形过滤,只讲我们最常见到公安机关承办的公诉类案件类型。
第一步:了解地域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受理的先后顺序按照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受案材料的时间确定。除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不得对犯罪案件立案侦查,但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步:常见罪名管辖
(一)派出所办理的案件:派出所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行侦查的下列刑事案件:
1犯罪嫌疑人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的;2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3群众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派出所的;4派出所民警获取线索可直接破案的;5其他案情简单、派出所有能力侦办的刑事案件。派出所在办理上述五类案件过程中,发现需要开展专门侦查工作的线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刑侦部门或其他专业部门办理。
(二)治安管理类,由治安管理部门管辖:
1.侵犯著作权案;2.销售侵权复制品案;3.强迫交易案;4.强迫职工劳动案;5.故意毁坏财物案;6.破坏生产经营案;7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案;8.聚众斗殴案;9.寻衅滋事案;10.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11.强迫卖血案;12.医疗事故案;13.非法行医案;14.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15.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16.强迫卖淫案;17.引诱幼女卖淫案;18.传播性病案;
(三)经济类犯罪,由经济犯罪侦查局(支队)管辖。
经济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是指其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嫌疑人经常居住地是指其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假币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居住地,还包括其临时居住地。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案3.集资诈骗案4.票据诈骗案5.金融凭证诈骗案6.信用证诈骗案7.信用卡诈骗案8.有价证券诈骗案9.保险诈骗案10.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11.非法出售发票案12.假冒注册商标案1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1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15.假冒专利案16.侵犯商业秘密案17.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18.虚假广告案19.串通投标案20.合同诈骗案
(四)刑事侦查局(支队)管辖的案件:
1.故意杀人案2.过失致人死亡案 3.故意伤害案 4过失致人重伤案 5.强奸案 6.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7.猥亵儿童案 8. 非法拘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9.绑架案 10.拐卖妇女、儿童案 1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 12.诬告陷害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13. 非法搜查案(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14.非法侵入住宅案15.侮辱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 16.侵犯通信自由案 17.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案 18.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案 19. 破坏选举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20.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21.重婚案 22.破坏军婚案 23.虐待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 24.遗弃案 25.拐骗儿童案 26.抢劫案 27.盗窃案28.诈骗案 29.抢夺案 30.聚众哄抢案31.敲诈勒索案 32.招摇撞骗案 33.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 34. 盗窃、侮辱尸体案35.打击报复证人案 36.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 。
第三步:个别罪名的管辖转化
注意具体罪名,公安部门管辖分工及自诉、公诉之间的转化。如:伤害案件。
1轻伤(含)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2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3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上述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5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