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20:40:00来源:法律常识
在偿还借款时,如果已经欠了对方多笔借款,那么究竟还的是哪一笔呢?
在实务中,大部分人在还款时没有重视这个问题,只是把钱交给对方。但是一旦产生纠纷,“究竟已经偿还了哪笔借款”就是一个必然要明确的问题。
对此,《民法典》作出了崭新的规定,赋予了债务人“指定履行债务”的权利。
即,甲如果欠乙多笔借款,某日甲给了乙一笔钱用于还款(双方没有约定具体还的是哪一笔),那么,欠款的甲有权决定该笔钱是偿还任意的借款。即,双方约定>债务人指定>法定顺序。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 【债的清偿抵充顺序】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而在《民法典》之前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现已废止)第十二条,该条规定中债务人无权指定履行债务: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如果除了偿还本金,债务人还应支付利息,那么该笔还款是优先支付本金还是利息呢?《民法典》对此作出的规定是:利息优先于主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 【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