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21:54:12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1995年赵钧与尚永禄、张春娥夫妇之女尚红云结婚,1996年10月20日生育一女名赵妍。2000年9月19日,尚红云病逝,赵妍随尚永禄、张春娥二人共同生活。后因抚养赵妍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发生矛盾,2001年5月10日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赵钧对赵妍具有法定监护权。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以孩子不能被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为由,终结执行程序。之后,尚永禄、张春娥起诉要求赵钧支付抚养赵妍的各项垫付费用,而赵钧则以尚永禄、张春娥侵害了赵钧的监护权,并造成赵钧与赵妍父女亲情疏离,起诉精神损害赔偿。
经过双方的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及再审,一系列的诉讼到再审时女儿赵妍成年,赵钧诉请的监护权目的已无法实现,再审法院最后支持了尚永禄、张春娥合理的抚养费请求,却驳回了赵钧的精神损害赔偿。
再审法院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自2000年9月28日开始,赵妍与其外祖父母共同生活至成年,期间,赵钧未支付过抚养费,其行为是导致赵妍与其感情疏离的重要原因,赵钧对造成父女感情疏离负有责任。
本案应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尚永禄、张春娥的行为侵害了赵钧的监护权,使赵钧对女儿的法定监护权受到了侵害,造成父女关系受损,赵钧本人也因此遭受了精神痛苦,尚永禄、张春娥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有过错。但其二人对赵妍抚养成人的十四余年间,所倾注的大量心血,从社会层面、家庭层面、公民个人层面而言,赵钧也已得到了相应的补偿。鉴于二人现已年老体迈,衡平其二人的过错程度,在充分考虑现实情况的基础上,让其二人承担对赵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免除侵权人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监护权及抚养权纠纷都属于家事纠纷,但却是两个不同的纠纷。父母是未成年子女法定的监护人,而抚养权是离婚时主要的争议点。即使监护权确实被侵犯,也不能免除为人父母的抚养义务。本案中,亲生父亲最后败诉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其女儿赵妍的陈述。原审及本次庭审中,经征询赵妍的意见,其向法庭书面陈述,愿意随外祖父母继续生活,不认为二人构成对赵钧的侵权,目前尚不能谅解赵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赵妍结婚、为人母,相信赵钧与赵妍之间的父女关系有修复的可能。
该案例再审判决对监护权、抚养权纠纷释法准确、透彻。即使面对女儿不能谅解,判决书依然附带了法庭期望随着时间推移,父女关系修复的期望。对普及中国传统的家庭人伦有普遍的教育意义。作为亲生父亲,不能仅仅因为岳父母侵犯了其监护权就拒绝履行抚养的义务,最后也没有取得女儿的谅解,并其作为人民教师,其失败的不是这一诉讼,而是作为父亲的失败。
检索案例: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甘民再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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