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6 12:39:05来源:法律常识
作为一名刑辩律师,在平时工作中,经常遇到当事人来咨询,自己被公安机关刑拘30天后取保候审了,或者在37天内被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从看守所释放了,甚至压根没有被刑拘,直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了,那么自己后面还会被判实刑收监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先看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是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该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法》第七十二条是关于缓刑的适用条件的规定,该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由此可以看出,取保候审适用条件的第二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与缓刑适用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有一定的交叉,也就是说如果司法机关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那么在法院判刑的时候,也可能会认为其既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就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因而,从这个角度讲,取保候审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比于一直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判处缓刑的几率是要高一些的,这一点,也几乎形成了司法工作人员和我们辩护律师的共识。
但是,必须要说明的是,这种共识正在不断被打破。原因在于,一方面,由于少捕慎押慎诉的刑事政策正在大力向全国司法机关推广,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强调“可捕可不捕的,不捕”,法院判决前的羁押率不断降低,就会出现很多在之前“可捕可不捕”的案件之前很可能会逮捕,现在就很可能不捕了。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就会判处缓刑,毕竟可捕可不捕这一提法,就恰恰证明既然可捕,就还是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的,很可能无法达到缓刑所要求的“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条件。另一方面,笔者观察到,由于国内疫情反复,为避免羁押场所出现感染风险,也会出现原本应该刑拘、逮捕的案件,因不便于移送监管场所收押,就暂时对其取保候审,但这也不意味着法院就会判处缓刑。
实际上,在这两年,我就经常遇到很多原本取保候审在外的当事人,在法院阶段突然收监或者判决实刑的情况,也经常遇到原本论罪应处10年以上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属于“应当予以逮捕”的情形,但公安机关自行对其办理取保候审或检察机关不予逮捕的情况。
因此应该说,从这几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取保候审后大概率能判缓刑的定律已经不再准确。切不可因为自己被取保候审了就掉以轻心,以为判处缓刑是个大概率事件,就不把自己的案件当回事,以免到时候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