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02:12:56来源:法律常识
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 2022-03-10 16:14:56
随着互联网行业竞争加剧,竞业限制协议在近年来成为从业人员跳槽的难题。市北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一软件公司员工注册公司后辞职,前东家诉到法院,要求惩罚被告恶意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行为,赔偿其损失。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保护了前东家,为辖区软件公司合法经营提供了司法保障。
当青岛某软件公司员工发现客户向一家上海公司购买了同本公司经营的软件一模一样的软件,便向老总进行了汇报,老板经过打听,发现卖方公司的设立人就是自己公司的前员工T,工商登记显示,上海公司的设立正是T离职前半年左右。老总想起T入职时曾签订了竞业限制合同,便委托律师起诉到市北区法院。
市北区法院滨海法庭在审理中,发现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对涉案软件的认定,二是对被告方销售行为的认定。对被告方委托的进出口代理商的英文合同进行了调查质证,确定了被告方销售软件与原告方经营软件的同一性,并依法传唤了相关重要证人,查明了被告所开公司销售软件的事实,确认了被告出售软件日期的市场基准价格,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十万余元,保护了软件公司的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的经营环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 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是不是劳动者永远不能从事相关工作呢?不是的,法律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肖芳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