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6 13:09:06来源:法律常识
2015年6月,阳某为湘D***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等一系列保险。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第5条约定: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2015年10月(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事故发生,当时车辆行驶证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8月。当地交警大队认定阳某驾车操作不当,应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该车通过年检,有效期至2017年8月。2016年2月,保险公司以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车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为由向阳某送达了《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
法院裁判
法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小轿车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未进行年检,是否免除保险公司保险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以被保险车辆未按期检验为由拒绝赔偿的抗辩,理由不足,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付原告阳某各项损失5万余元;
案件评析
《保险法》第17条第2款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法》第19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第5条属于免责条款、格式条款。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旨在控制保险风险,而机动车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间内是否年检合格,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并不一定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也不一定加大保险风险。交警大队认定事故原因是驾驶员操作不当,而非车辆原因。案涉车辆之后也通过了年检。保险公司没有证明事发时车辆过期未年检行为增加了保险公司所承保的标的物的风险,故以此作为免除其保险责任的理由,既限制了投保人的权利,又加重了投保人的义务,有违公平原则,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无效。
但请注意,法院判决的考虑因素:本案事故原因是驾驶员操作不当,而非车辆原因。案涉车辆之后也通过了年检。
责任编辑:张绪延
文字编辑:王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