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02:57:5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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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经过:2020年7月29日,原告与A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A公司向原告购买阀门,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2020年8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责任书》,被告承诺原告与A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所有产品采购、发货售后等义务由被告负担,所有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在任何时间都由被告负责,产品的合同纠纷由被告负责,和原告无关。原告与A公司签订合同后,A公司向原告支付了货款190,000元,原告收到上述190,000元货款后即支付给了被告。涉案产品亦由被告向A公司进行交付,但经验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2020年12月1日,A公司以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起诉原告,经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在调解过程中,原告将调解方案告知了被告,被告并未提出异议。最终原告与A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2日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为解除原告与A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原告向A公司退回货款155,000元,并运回涉案阀门。后原告履行了民事调解书义务,实际向A公司退回货款149,840元并运回涉案阀门
法院判决:被告上海南固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禹格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款项149,840元。
法理分析: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责任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其承诺的义务。原告与A公司之间的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纠纷,经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调解并出具民事调解书,原告已实际向A公司退款149,840元,依据被告出具的《责任书》,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
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