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6 13:19:06来源:法律常识
曹某驾驶电动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时掉头,与陈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曹某跌地受伤。事发后,陈某未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也未采取其他必要的警示措施。十分钟后,毛某驾驶小汽车途径该路段时,未注意到前方停放的车辆及受伤倒地的曹某,又撞到了曹某及其电动车,曹某再次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第一起事故中,曹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第二起事故中,毛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曹某无责任。曹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毛某及相应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本案中,双方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陈某车辆的交强险是否可以在两次碰撞中重复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两次碰撞虽然共同造成了曹某受伤这一损害结果,但两次碰撞直接间隔时间较长,陈某有充足的时间设置警告标志,保护伤者免受二次伤害。所以,陈某没有采取警示措施是导致第二次碰撞发生的原因之一,这一原因与他第一次与曹某发生碰撞的原因应当分别独立评价。另外,交警部门也对两起事故分别进行了成因分析及责任认定。所以,承保陈某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分别在两个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曹某获赔各项损失共计390832.29元。(摘自无锡中院、江苏高院)
【律师说法】
连续碰撞交通事故中同一辆车的交强险能否多次使用,主要在于,多车连续碰撞的事故是作为一次整体性的事故来处理还是数个单独的事故而分别定责。若是数个单独的事故而分别定责就可以多次使用交强险。
在道路上发生追尾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发生事故后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本案中,陈某在第一次碰撞中的过错为疏于观察路面动态,而在事故发生后,又未及时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保护事故现场及伤者的安全,这又是另一个侵权行为,两次不同的侵权行为分别是两次碰撞发生的成因之一,所以本案最终认定为两次独立的事故。
【小律提醒】
连环追尾交通事故处理:
1、在道路上发生追尾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2、在道路上发生追尾事故,若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若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
4、发生事故后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5、事故当事人之间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时,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法律适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