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5 04:33:07来源:法律常识
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合同诈骗罪发生的频率与日俱增。刑法对此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就构成合同诈骗罪。对“合同”如何认定,不仅是业界学者竞相讨论的热点话题,就连裁判者也在刑事审判参考案例中,对本概念进行了指明解释。
[第457号]“宗某合同诈骗案”
宗某案件的裁判理由指出:“合同诈骗罪处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根据目的性解释原则理解,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要满足以下几点:(1)属于合同诈骗罪客体的范畴,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2)综合考虑合同的名称与合同的内容,如果本质是为对方提供代理服务,其名为“协议”,但内容体现了一定市场经济活动性质的合同,也属于本罪中“合同”的范畴。
[第1056号]“陈某某等合同诈骗案”
陈某某案件的裁判理由指出:通常情况下,与市场秩序无关以及主要不受市场调整的各种“合同”或“协议”,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多限于经济合同,其内容需涉及市场交易,且该合同的存在要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就形式而言,无论是书面形式还是口头约定,都可以从属于这个范畴。 [第875号]“郭某某合同诈骗案”
郭某某案件的裁判理由指出:郭某某虽然与对方当事人并未签订书面协议、系口头形式达成合同,但双方就买卖物的标的、履行期限、价款和方式等意思表示一致,内容明确。即使书面合同材料不全,但根据立法原意,应当认定郭松飞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