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04:14:33来源:法律常识
别人欠我3000元,可以起诉立案,但要考虑三个核心问题:1.诉讼时效,有没有过三年,在这三年中有没有主张过权利,主张权利有没有证据;2.考虑欠款的性质,是货款,还是借款,还是其他款项,因为性质不同,法院的管辖就不同。3.证据是否齐全,有没有欠条,欠条约定是否明确,证据不充分有可能败诉。
(一)借款
如果是借款,那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原告所在地和被告所在地,该规定对于我们来说是比较有利的,因为不管被告是哪里,你都可以在你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这样就节约了很多的成本。
(二)买卖合同欠款
如果是买卖合同欠款,那么去法院起诉的时候确定的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的纠纷法院管辖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的话,根据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请求支付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重点是:合同履行地确认管辖
(三)工程款
涉及到工程款纠纷,被告所在地和工程项目所在地不一致的话,一般都在工程所在地确认为法院的管辖,所以在欠条上要明确是什么工程款。
如果是农民工工资,但其性质就和工程款不一样了,一般依照被告所在地管辖,农民工不容易,但这个太难了,也没有办法。
(四)普通欠款
如果是普通欠款纠纷,那么起诉的法院管辖地只能是被告所在地。
欠款纠纷的诉讼时效都是三年,可以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要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被告一句话就让你面临败诉的风险。
1.民事起诉状,原被告主体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主体信息(如果有,如果被告是公司,需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官网下载查询)
3.证据,欠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刻到光盘上,有些法院需要当事人把录音转化成文字)。
1995年间,刘某桓与伍某浩合伙贩运瓷土。2001年9月21日,双方在散伙后,在第三者参与下双方对合伙期间的帐目进行了结算,结果为:对比伍某浩仍有款9912元。同日,双方也在结算清单上签了名。后经伍某浩多次催收无果的情况下,遂于2002年11月11日诉至法院。
高律师说:双方在散伙后对合伙期间的账目进行了结算,双方均在结算单上签名确认,该结算单合法有效,该结算单所确认的原告仍有(余)9912元的内容,即成为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伍时浩理应返还9912元给原告。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