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05:53:3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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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中,往往由于设计变更、计价标准、工程质量、竣工手续、工期延误等多种因素引发争议,造成工程结算款迟迟不能支付。最后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那么怎么确定工程欠款诉讼主体,如何确定诉讼请求?
网友咨询:
怎么确定工程欠款诉讼主体,如何确定诉讼请求?
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熊德智律师解答:
(一)项目法人正常营业情况下工程欠款诉讼被告的确定。
(二)项目法人终止情况下工程欠款诉讼被告的确定。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按照该规定,该项目法人对该项目所形成的工程欠款债务承担偿还义务。
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熊德智律师解析:
在确定诉讼主体之后,要确定诉讼请求。工程欠款纠纷,承包方通常可以提起的诉讼请求包括要求支付工程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确认对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工程款本金的测算需要计算结算款和已付款。如果双方已就工程结算数额进行了盖章确认,未来在诉讼过程中就不再需要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反之,承包方需要就已完工工程申请造价鉴定。工程造价鉴定的过程复杂、耗时耗力,会拖延案件进展,增加工程造价的不确定性。因此,建议承包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能够促使发包方完成工程结算。
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往往被承包方所忽视。根据规定,在发包方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方可以与发包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熊德智律师,执业数年,业务能力强,办案经验丰富,获得过遵义市先进律师,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