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06:34:47来源:法律常识
事务中,行政赔偿诉讼的原告有时会在各方压力下,撤回起诉。这种情况下,拿不到赔偿,反应过来被骗的的原告往往会再次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而法院则会以无正当理由重复起诉不予受理。这种情况要改变了!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您详解(2020)最高法行赔再6号行政裁定书的重大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赔再6号行政裁定书中详细说明了行政赔偿撤诉后再次起诉应当被支持的原因:对于原告申请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撤诉处理后,原告再次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目前均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适用于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关系稳定、提高行政效率,避免当事人不当行使诉权导致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等长期处于不安定状态,而对当事人诉权进行的必要限制。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诉讼在审查对象、案件处理方式等方面有所不同,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而行政赔偿诉讼审查的对象是违法行政行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赔偿问题。行政赔偿诉讼与民事赔偿类诉讼都涉及赔偿问题,两者在审查内容、裁判方式等方面具有较高同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在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而不宜简单适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前述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原告撤诉后,就同一事项再次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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