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06:33:41来源:法律常识
2022年2月14日,芙蓉律师事务所召开每周一次的案例分析会,本次例会探讨了常见的货物购销合同纠纷和劳动仲裁纠纷,对新入行的律师办理相关业务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例会开始前,由本周的导师陈杰律师为实习律师解读律所最新出台的《芙蓉律所年度评先评优管理办法》、《推优评先准入条件》、《来芙蓉所执业,免三年管理费》等制度,让大家对律所最新制度有了一个全面的了解。
案例一
2021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购销合同》,约定被告依据望城区三木村的项目,向原告采购材料,最终根据材料的种类和数量按月据实结算。根据被告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签字确认的记账单,原告共计向被告提供材料总价款为48万多。另在与被告对账结算过程中,应双方约定调整差价,最终双方确定结算总金额为482449元。2022年1月25日前,双方在望城区同兴派出所的调解下,签订了《结算单》,双方均认可被告应当支付的剩余货款为18万元整。对于被告拖欠的货款,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进行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拖延。截止起诉之日止,被告仍拖欠货款18万元整。
探讨问题
1.被告拖欠18万货款为未含税金额,如被告要求开票时,原告是否可以另外向被告主张承担税率金额?
2.双方在派出所调解所签订的《结算单》是否可作为证据,是否需要补充以及如何有效发挥作用?
3.如何选择被告?本案涉及三个相关方:武汉B公司、被挂靠公司:武汉C公司(B公司挂靠在C公司名下)、B公司唯一股东甲、B公司实际控制人(隐名股东乙)。
律师建议
1.先与被告沟通协调是否开票,不开票则不存在税额问题。开票可另行主张开票税额。同时需要补全完善证据材料。
2.派出所调解书的效力问题,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同时补全证据,如民警执法记录仪记录、调解笔录等。
3.关于选择被告主体问题,尽可能多列被告,就近方便原则,同时可申请财产保全,促使对方主动协商解决账款问题。
案例二
2019年11月1日,张某(申请人)就职于湖南XX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处任牛头村店店员,牛头村店另有店员一名以及店长一名,入职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已经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其中申请人的工资按照基本工资+提成的模式进行发放。2021年8月,被申请人牛头村店另一名店员与店长辞职,该店的日常经营全部由申请人一人进行,因此申请人的工资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待到牛头村店新员工入职后再恢复正常。于是被申请人提出两套调整方案:1、提高原申请人每月一倍的基本工资。2、按照120/天额外另算加班工资。双方达成合意按照第二套方案执行,然而,被申请人按此方案发放了两个月(2021年8月、9月)工资后,后续三个月(2021年10-12月)的工资并未按照该方案进行发放,而是按照60/天的加班工资发放。且被申请人进行该调整前,并未告知申请人,之后在双方协商中,被申请人避重就轻,并且辩称由于申请人于春节放假前提前关店回家旷工三天,要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辞退申请人。然而事实情况并非如此,申请人在关店前早已提前告知被申请人领导黄总并得到其同意,因此申请人并未旷工,实属被申请人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
1.可否申请双倍工资,以及劳动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问题?
2.被申请人提供的两套方案效力问题,需要补全哪些证据?该案还需要做哪些工作?
律师建议
1.申请双倍工资直接按劳动法相关规定申请劳动仲裁 即可,劳动仲裁时效一年,诉讼时效三年,过了仲裁时效未过诉讼时效是否得到法院支持,需要查阅长沙市中院相关判决文书。
2.被申请人提供的两套方案相关证据材料是否完整(方案明细 工资条 考勤记录 银行流水等), 另外还需要立马做证据保全将app考勤记录申请公证保全,防止有变数。
本次例会圆满完成,与会人员积极讨论案情,深入交流观点,指导律师与各执业律师分享了对案例的看法,同时提出自身的相关办案经验,为初入律师行业的实习律师们提供了许多宝贵建议。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易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