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公司法案例一审判决书

时间:2022-11-03 23:50:06来源:法律常识


1、按照《公司法》第3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赵xx应该对评估不实的部分进行补缴,设立时的其他股东钱xx、孙xx、李xx、周xx和赵xx一起对债权人承担对外的连带责任。而赵xx无须对其他股东承担对内的违约责任。

2、股权出质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设立。但是实现质权的时候,会发生股权转让,应当适用《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的限制,涉及对外转让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物权法》第226条规定,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设立。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股权质押即有效。

3、按照《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孙作为名义股东才是真正的股东,实际出资人刘不能以自己是实际出资人为由,直接主张变更为公司股东,需要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才能请求进行相关证明文件变更。

4、赵xx作为有限公司股东,享有法定知情权,可以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在说明目的的前提下可主张查询,但不能复制公司会计账簿。公司不得以赵xx出资存在瑕疵为由进行抗辩,从而拒绝赵查询会计账簿的权利。按照《公司法解释(四)》第9条规定,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实质性剥夺公司股东知情权,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询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按照《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5、按照《公司法解释(四)》第12条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相关的公司财务会计文件材料及凭证,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按照《公司法》第151条规定,针对董事长钱xx和财务总监陈xx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a公司的股东可以先书面申请监事会或者监事进行起诉,如果监事会或者监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a公司的股东可以代替公司的位,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以损害公司利益的钱xx和陈xx为被告提起诉讼,诉讼的后果是钱xx和陈xx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6、陈xx仅向公司投入资金,而未与原公司股东达成入股公司合意、未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所投资金未转化为公司资本,名字没有记载于股东名册,也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变更,因此不是股东,只能初步认定为是债权人。按照《公司法》第32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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