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县交通肇事罪案例判决,龙门县交通肇事罪案例判决书

时间:2022-09-26 14:09:05来源:法律常识


韩城法院:哥为弟交通肇事“顶包”被判刑

近日,韩城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被告人刘某某以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刘某犯包庇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8年4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沿韩城市龙门镇矿山路由西向东行驶到北方水泥厂路口时,因其疏于观察分别将道路上的被害人曹某某、杨某某撞倒,刘某某因心里害怕遂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曹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杨某某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联系到其哥刘某,刘某在得知刘某某驾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为了帮其弟刘某某逃避法律责任,刘某提议谎称自己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二被告人协商一致后,刘某去事故现场接受调查,2018年4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交代了其驾车发生交通肇事的事实经过。依据韩公交认定(2018)第18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曹某某、杨某某无责任。案发后,二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二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韩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包庇罪。鉴于被告人刘少鹏系自首,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曹春义家属及被害人杨建荣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曹春义家属及被害人杨建荣的谅解,故对其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又二被告人刘某某、刘某于2019年10月8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范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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