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08:00:35来源:法律常识
最高法院案例 :询问当事人是否为二审法院必经的程序?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中,对于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既可以合并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根据一审裁判的情况和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独立作出判断,确定是否开庭审理。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10558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认为询问当事人是二审法院必经的程序,未经询问当事人,属于程序违法。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中,对于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既可以合并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根据一审裁判的情况和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独立作出判断,确定是否开庭审理。故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赵秀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赵秀菊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