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悔过书可以找律师写吗,法庭虚假陈述的处罚

时间:2022-09-26 14:23:10来源:法律常识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雷晓霁 何双齐

近日,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克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由于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多次向法庭做虚假陈述,并伪造变造证据,最终被判罚款,为不诚实守信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2019年5月28日,白某将姜某告上法庭,要求姜某偿还借款以及利息80000余元。法庭上,姜某表示之前已将债务全部还清。随后,白某出示了一张《借条》的复印件, 称借条原件已丢失,但姜某对于借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

在第二次开庭之前,承办法官对原告白某进行了谈话,6月9日,白某称借据的原件在被告姜某处。6月15日第二次庭审中,白某又向法院提交一份部分损坏的借条,并表示第一次开庭时提交的证据是原件还是复印件他本人也不清楚,借据被撕的那部分是还款日期,律师说已经过了担保时间,所以他把这部分撕了,因为借据撕了一部分,所以就不敢向法庭出示。白某在庭审现场前后矛盾的言辞,给法院审理案件造成了很大的障碍。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在5月28日第一次庭审时,白某拿出借据的复印件称原件已丢失,否认了事实的存在。在6月9日的谈话中白某说借据的原件在被告处,6月15日第二次开庭又出示一张还款日期被撕掉的借据,白某又承认了发生的事实。白某第一次庭审以及谈话中的陈述明显属于虚假陈述,并且白某将借据原件的还款日期部分撕毁已经属于伪造、变造证据的行为,因此,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必须对白某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最终,克区法院决定,原告白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两次开庭审理中对借据原件的陈述前后矛盾,存在虚假陈述以及伪造、变造证据的行为。克区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白某进行罚款3000元。目前,白某已经将该罚款缴纳,并且向法庭递交了悔过书,同时由于证据的不足,白某也申请了撤诉。

法官提示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在民事诉讼的庭审中,当事人虚假陈述、伪造变造证据,大多数是为了掩盖案件的真相,达到逃避法律责任或者谋取不当利益的目的。但是,案件事实的真相需依靠客观真实的证据来还原,法庭上的虚假陈述以及伪造的证据,终究是漏洞百出,甚至还要面临法院采取的司法制裁措施。所以,进入法庭的当事人,在诉讼中都要如实的陈述案件的事实经过,提交客观真实的证据。若在法庭上“扯谎”,轻则训诫、罚款、写悔过书,重则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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