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10:29:49来源:法律常识
居住在合租房的女子察觉室友偷看自己洗澡,立即发出惊叫。随后,其男友出面敲“嫌疑人”门,“嫌疑人”则紧闭房门不出。直至警方上门时,“嫌疑人”已从18楼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嫌疑人”家属无法接受这一结果,于是将房东和室友告上法庭。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法院对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
偷看室友洗澡被抓现行,男子从18楼坠落身亡
闵梅承租了浙江省温州市某小区1802室的房屋,然后将房屋分割成7间房间,出租给他人。李明及其哥哥各承租一间,情侣陈光、熊丽也承租了一间,几个承租人之间来往并不频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1802室原本只有一间卫生间,后被一面2米高的墙一分为二,墙体上方悬空。而这两间卫生间中的一间由情侣陈光、熊丽专用,另一间由其他承租人共用。
2019年7月20日凌晨,熊丽在其专属卫生间洗澡时,疑有他人在隔壁卫生间偷看,便大声喊来男友陈光。陈光走出房间时,恰好看到李明正从卫生间跑回自己的房间,还迅速将门反锁。于是,陈光怀疑就是李明在偷看。
随后,熊丽和陈光开始敲李明的房门,陈光甚至对李明出言不逊,但李明并未开门。无奈之下,熊丽打电话给房东,让她带钥匙来开门。房东由于住得较远,便叫朋友把钥匙送过来。但即便是用钥匙,也没能打开李明的房门。
再后来,陈光忍无可忍选择报警。警察来到后,要求李明开门,房间内却仍然毫无动静。其间,李明从其房间坠落至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
悲剧发生后,李明的父母、妻子等家人难以接受。在调解无果后,李明的家人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房东、陈光、熊丽进行索赔。
一审法院判决:没有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陈光报警,目的是为解决纠纷,不属于违法侵权行为。
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与李明坠楼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至于房东,在接到电话后,叫自己的朋友来查看、了解情况,亦不存在侵权事实,与李明的坠楼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李明的妻子父母等亲人难以接受这一判决结果,上诉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明家人的上诉理由是:陈光、熊丽仅是怀疑李明偷窥他人洗澡,并未掌握任何确凿证据。二人由此随意敲打李明的私宅房门,并谩骂、威胁,显然是违法侵权行为。
李明家人还认为,房东派人强行开门也是侵犯了私宅。陈光等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上诉人表示,其自身承担50%的责任,被上诉人共同承担50%的责任比较公平合理。
二审法院认为,陈光等人的行为都是为了解决前期纠纷的合理行为,即使存在一定的不当行为,不当行为也与李明坠楼死亡之间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几位被告都不可能预知李明会坠楼。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因果关系为重要标准。侵权责任中,侵权行为是造成侵害后果产生的原因,而侵权损害是侵权行为造成的结果,就可以认定为存在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但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适用在民法典规定的十一种特殊情形之中,并不适用于本案。
本案中陈光报警,目的是为解决纠纷,不属于违法侵权行为。虽然陈光有骂人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但他不可能预见李明死亡的后果。也就是说被告的行为与李明坠楼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至于房东,在接到电话后,叫自己的朋友来查看、了解情况,都是为了解决前期纠纷的合理行为,即使存在一定的不当行为,不当行为也与李明坠楼死亡之间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存在侵权事实,而且几个被告也不可能预知李明会坠楼,因此与李明的坠楼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本案的一审二审判决是正确合理的。
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锐观律师事务所余雯律师
新闻来源:法治日报、上海法治报、新闻坊
来源: 江苏新闻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