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11:18:04来源:法律常识
今年以来,证监会反复强调压实中介机构责任。证监会于近日对外发布《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下称《执业细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值得注意的是,《执业细则》由证监会会同司法部研究起草制定。
证监会发言人高莉介绍到,《执业细则》推出为的是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证券法律业务活动,适应科创板股票发行注册制下提升中介机构能力、强化中介机构责任的要求,明确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查验事项范围和勤勉尽责标准,督促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归位尽责。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陈旭光律师认为,《执业细则》的出台,明确了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查验事项的范围和勤勉尽责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升律师的执业能力,适应科创板股票发行注册制的要求,规范证券法律业务活动。
证监会系统2019年机构监管工作培训会中,也将强化中介机构责任作为下一阶段证监会推进机构监管工作的“五个着力点”之一。
总体来看,此次《执业细则》共有12章79条,规定律师对包括发行人首发的主体资格、发行人的独立性、业务、主要财产、公司治理、规范运作、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向和业务发展目标及诉讼仲裁等具体事项进行查验,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
陈旭光表示,《执业细则》的具体内容,对于他来说并不陌生,“实际上我们律师事务所目前所执行的查验标准与《执业细则》的规定相差不大。”他称。
细则方面,首先在主体资格上,要求律师通过查验发行人的设立、出资情况,以及发起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情况,确认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判断发行人是否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具备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执业规范》中还要求律师需查验发行人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重大违法、违法违规等方面的合规情况。《执业细则》中指出,律师应重点关注税务和财政补贴情况,特别是查验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等标准的履行情况,确认发行人符合相关上市要求。
拟上市公司治理也是《执业规范》条例之一,目的在于强化信息披露、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增强市场透明度的要求,加强律师关于“公司治理”的核查责任。第六章要求律师通过查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其草案制定的程序和内容,董事会、股东大会设立情况、议事规则、决策程序,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内容,确保上述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