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11:25:13来源:法律常识
槐城律师在我律社上接到一个咨询。
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争执不下,小苏将小魏告上法庭。一审小苏胜诉,小魏不服,官司打到了二审法院。
二审期间,小魏的态度发生了180度反转,主动寻求和解,条件是小苏撤诉。
这不免让小苏心里犯了嘀咕,一时不知是否该答应。为此,小苏在我律社上咨询槐城律师。
二审阶段和解,后续结案方式有三种,上诉人撤回上诉、原告撤回起诉和双方调解结案。
想要知道如何选择,需要了解三者对应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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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上诉
撤回上诉后最大的问题在于,一方未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是否可以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法律未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争议。
2012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号指导性案例裁判观点认为,一旦法院裁定准予撤回上诉,那么就意味着一审判决生效,具备了强制执行的效力。
如果一方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依然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令人费解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2021年编著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却认为,一审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因被和解协议实质变动而不再生效,在此种情况下,并不能执行一审判决。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可以以和解协议为依据,提起新的诉讼。
两种观点截然相反,律师更倾向于前者。
因为,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待决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检索到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合议庭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
因此,第一种观点更具有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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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二审法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同时,再就同一事起诉则会构成重复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虽然当事人可就调解协议履行另行提起合同纠纷的诉讼,但撤回起诉后风险仍较大,应当审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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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结案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但实践中,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制作调解书,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当事人可以将达成的和解协议向法院申请制作调解书,从而以调解结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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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针对二审程序中和解相关问题,结合案例和实践经验,槐城律师提出下列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二审中达成和解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赋予调解书强制执行力。
二、二审中,对方以撤回上诉为条件主张和解的,此时不仅应考虑和解协议的内容是否满意,还应考虑一审判决结果是否在可接受范围内。
三、二审阶段撤回起诉,对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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