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11:33:35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案件的庭审驾驭是一门学问,涉及很多需要注意的问题,笔者结合自己过去十余年的工作经历,总结了六个关键词:熟法规、善识别、准指令、强执行、通情理、明角色。
一是熟法规。熟法规即对于关乎庭审程序事项的诉讼法规要熟知。这里的“熟知”包含两个层次,“熟”和“知”。首先是要“知”,庭审驾驭的核心是法官指挥诉讼各方参与庭审,庭审虽然由法官主持指挥,但是不能乱指挥,瞎指挥,要有谱、靠谱,那么这里的谱就是关乎庭审程序事项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是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这个谱会告诉你遇到什么问题该怎么处理,因此,只有知谱才可能会正确指挥。但仅是“知”还不够,还要“熟”,因为庭审具有即时性,一般不太允许遇到问题停下来研究研究再处理,需要当场决策、现场指挥,因此,知谱而不熟的话,仍然难以有效指挥庭审。那么怎么才能做到熟呢?我觉得将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转化成“问题应对流程图”不失为一种好办法,即梳理成a情况对应a处理方案,b情况对应b处理方案这样的流程图,这样做的好处是比较直观且更有针对性,一看某种情况,就立即知道该怎么处理。比如对于回避申请的处理,就可以这么梳理流程图:第一步,让提出申请者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第二步,判断其理由是否属于法定事由,如果不是,则当庭驳回,并告知不得申请复议。如果是,则宣布休庭;第三步,对于宣布休庭的,如果被申请人是检察人员,通知检察院尽快作出决定。如果是其他人员,报告院长,由院长作出决定;第四步,对于决定,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但需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如果决定回避的,告知择期重新开庭。如果决定驳回的,告知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这样梳理后应对不同的情况,该怎么处理就一目了然了。对于这些常见问题的应对办法,笔者曾经写过一篇小总结,题目叫《刑事庭审100问》,后来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众号全文转载,里面有详细的分类处理办法。
二是善识别。善识别即要善于将庭审中的具体情况抽象识别对应到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只是做到了熟法规,恐还难以熟练使用,因为,法规里面所规定的情况都是抽象概括的,只有将庭审中的具体情况与法规中抽象概括的内容对应起来,才能按图索骥找到处理办法。庭审中,法官的指挥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对控辩双方的申请及时作出回应,这种是被动的,如辩方申请回避、排除非法证据、证人出庭,对控方发问提出异议等,这种情况通常比较明显,容易识别。另一种是依照职权判断后作出指令,这种是主动的,如认为控辩双方的发问方式不当,现场出现突发情况时等,都需要及时作出指令,这种情况通常比较隐蔽,较难识别。比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被告人不认罪或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那么庭审中到底什么才是被告人不认罪,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呢?实践中,有些情况比较明显,比如被告人在回答审判长是否认罪的讯问时,直接回答“我不认罪”、“我没有实施指控的犯罪行为”等等,这些很明显表明被告人不认罪,容易识别。但有些情况就比较隐蔽了,比如指控被告人拎包构成盗窃的,其回答“我认罪”,但在接受公诉人讯问时又辩称“我以为那个包是别人扔掉的,所以捡走了”等,这个时候你会发现,他虽然表面上表示认罪,但实质上是不认罪的。再比如对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识别,如果辩护人直接表明“我认为被告人不够成犯罪”,那很明显,但实践中也有在法庭调查阶段表示作罪轻辩护,但到了法庭辩论阶段仔细听他的观点,会发现实际在作无罪辩护。比如指控被告人用香烟点燃床单,虽未造成人死或其他严重后果而构成放火罪的案件,辩护人法庭调查阶段一直表示对起诉无异议,但到最后发表辩护意见的时候,却说被告人不是有意去点燃床单的,这个时候你就要意识到他虽然没有说被告人不够成犯罪,但实际上作的是无罪辩护,因为失火罪要求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但按照指控,并没有这些结果。再比如关于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识别,如果被告人提出“我要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这非常明显,但有些被告人当你问他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时,他会说“不申请”,但等到法庭调查阶段宣读他以往的有罪供述时,又会说这不是事实,是民警不让他睡觉才这么说的等等,这个时候也要意识到,被告人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但他的辩解实际表明了他已经提出要排除其有罪供述的证据了,识别到这点之后就要按照前面相应的排除非法证据程序应对处置了。
三是准指令。准指令即根据识别的情况作出准确合理的指令。因为法官的指令可能会针对法庭中不同的人,因此,需要根据情况作出准确的指令,这个“准确”具体要做到以下四点:依法、平等、适度、可行。所谓依法,指的是要有依据,做到这点,即使指令受到质疑,也可以释明理由,以理服人,否则将会引发对立,损害法院形象。曾经有个案件,辩护人要把检察院出具的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作为己方证据予以举证,在没有获得准许后,辩护人提出该材料系书证,坚持要举证,笔者当场从证据的角度解释了为什么该材料不属于证据,后辩护人表示认同,不再坚持。再比如,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公开审理王某某涉黑犯罪案件庭审中,辩方律师主张一起事实一证一质,审判长却坚持打包集中质证,后引发争执,法官将律师责令退出法庭,引发舆情,最终法院发文致歉,这个案件中法官的指令可以说并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因为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的规定,对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充分听取质证意见。当然,对于这些证据较多的案件,在法庭上全部都一证一质的话,的确会影响庭审效率,此时应当通过召开庭前会议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所谓平等,指的是对控辩双方要同等对待。比如对于辩护人的诱供、贬损他人人格的言语应及时制止,对公诉人的此类行为也要及时制止,不能厚此薄彼。所谓适度,指的是在作出一些惩罚性指令的时候要掌握好分寸和尺度。比如对于辩护人违反法庭纪律,不服从指挥的情形,不要一上来就责令退出法庭,而应当先给予警告,警告无效再给予训诫,最后才是责令退出法庭。所谓可行,指的是指令要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如果旁听人员有人起哄违反法庭纪律的,首先要确定好起哄者是谁,才能指令训诫等,否则会导致指令无法执行。
四是强执行。强执行即要让已经作出的指令坚定地予以执行。做到了前三步,接下来最为关键的就是遵照执行,指令得不到有效执行还不如没有指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明确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这里的全体人员不仅包括控辩双方,而且包括执勤法警和旁听人员等人。因此,对于法官的指令,所有人员必须无条件的服从,即使当时认为指令不妥,也不宜当庭表示反对,不予执行,如遇此种情况可以在庭审结束后向有关部门或个人提出。实践中,曾发生过对于审判长指令执勤法警解除被告人戒具,但法警却以安全为由当场拒绝的情况,这显然是不妥当的,即使会造成安全隐患,也应当采取合适的方式予以提醒,再由审判长解释后收回原指令,而不是当庭予以拒绝。此外,还经常出现旁听人员起哄等违反法庭纪律的情况,对此一定要果断采取措施,切不可迁就,因为迁就会引发群体效仿,最终造成庭审秩序的失控。还有,常发生辩护人对于法庭作出驳回管辖异议或者回避申请的决定,拒不服从,反复提出申请的情况,这个时候,如果警告、训诫无效,该责令退出法庭的,还是要果断的作出指令并坚决执行。
五是通情理。通情理即庭审指挥要通情达理。法官在指挥庭审、发布指令的时候,并不是要一味的严厉,实际上更需要有温度的指令,体现人文关怀的指令。比如遇到年迈体弱、身患残疾或者怀孕的被告人,如果宣读起诉书时间比较长,可以解释理由后特别准许他们坐下。再比如,有的被告人在庭审中可能会情绪激动,痛哭流涕,一时难以有效回答问题,此时也可以适当的给予安慰,而不是催促训斥。还有的被告人可能在庭审中示意需要笔和纸张进行记录、需要喝水或吃药等,对此,在保障庭审安全的前提下都可以尽量的予以满足。人文关怀不仅体现在对待被告人上,对待辩护人也是如此,比如,当辩护人在庭审中因一时慌乱而不能很快找到相应证据的时候,一句“慢慢找”的安慰可能比“怎么回事”的责备要有效的多,也有力量的多。当然,通情达理并不是软弱放纵,对于一些故意违反法庭纪律的,态度嚣张蛮横的,还是要严肃处理的。
六是明角色。明角色即要清醒的认识到法官在庭审中的地位。在庭审中,法官是中立而理性的指挥者,这个角色定位决定了法官在庭审中的一切行为。中立要求法官与控辩双方保持同等距离,不偏向其中的一方。这点说起来容易,但真正贯彻起来稍不注意就会发生不自觉的偏离,尤其是在面对被告人的辩解明显不合理的时候,很容易跳出来直接表明自己的看法,因此,中立是需要不断的提醒自己的。中立决定了法官在庭审中的主要工作是指挥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而不是在辩护人提出问题后,没等公诉人回应就直接表明自己的看法。一般而言,庭审中无论控辩双方的哪一方提出自己的主张时,法官都应当让对方作出针对性的回应,而不是亮明自己的立场。当然,实践中有时候存在公诉人应对不具体、不积极的情况,比如针对辩护人的观点,有的公诉人回应非常笼统,甚至不予回应,直接表示“请法庭依法裁判”,此时,审判长一般应当向公诉人指出法庭当然会依法裁判,但现在是法庭听取公诉人具体意见的时候,请公诉人具体说明。中立对应的要求还有很多,比如,当制止辩护人进行诱导式发问的时候,也要制止公诉人进行诱导式的讯问;当给予公诉人多次发表公诉意见的时候,也要给予辩护人同等发表辩护意见的机会;当公诉人举证遗漏证据的时候,可以提示是否还有证据要举证,但如果对方表示没有的时候,不可以以此为定罪的关键证据为由指令公诉人举证;当被告人在庭审中翻供的时候,不宜直接讯问被告人翻供的理由,可以让公诉人进行针对性的讯问;当控辩双方提出各自观点的时候,可以听取各方的意见,但不能直接表露自己的看法,更不能与其中一方进行辩论。理性是指在庭审中应当注意控制情绪,不应感情用事,喜怒形于色。比如,庭审中即使内心认为被告人明显是在狡辩或撒谎,也不应非常明显的反映在神态表情上,可以使用平和的语气指出其辩解的矛盾或不合理之处,让其进行解释即可。再比如,庭审中不管公诉人、被告人或者辩护人的情绪有多么激烈,都应当尽量保持冷静,不要被带入到他们的现场情绪中。
作者:刘华锋 上海政法学院兼职教授
来源:悄悄法律人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