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找房产纠纷律师哪家好,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简介

时间:2022-12-23 11:50:16来源:法律常识

原告诉称

李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王五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2.诉讼费由王五负担。

事实和理由:我与王五于2012年7月24日登记结婚,涉案房屋系我与王五婚后购买。2018年8月,我向贵院起诉离婚,贵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我们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该判决已经生效。然而,涉案房屋因与北京市西城区公房拆迁有关,尚未进行分家析产,在我与王五离婚纠纷案件中,贵院并未对该房屋一并作出处理。涉案房屋是西城区定向安置住房,当时在西城区公房中户主是王五,登记常住人口包括我、我的父母,申请购房时的申请表中也明确载明家庭成员包括王五、我、我的父母。据此,我认为涉案房屋应属于我、王五和我父母共有财产,分割房产应先析出我父母所占产权份额,剩余部分属于李四与王五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李四父母现均已去世,我和李五是父母的两个子女,我父母的份额应由我们二人继承。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王五辩称,不同意李四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是我个人财产,是我使用自己婚前所承租公房的腾退补偿款购置,李四与其父母从未在该承租公房居住,也不是该承租公房的腾退对象,李四及其父母不享有拆迁利益,故我不同意分割。

李五辩称,同意李四的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取得我应得部分。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解析一起离婚后房产腾退纠纷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李大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李五一女李四。李四、王五于2012年7月24日登记结婚,后于2019年11月25日被本院判决离婚,未处理涉案房屋。张某于2012年5月14日死亡,李大于2014年3月10日死亡。

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平房原由王五承租。2012年7月30日,王五(乙方)与M公司(甲方)签订《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协议(直管公房)》约定,被腾退房屋坐落西城区一号房屋,承租正式房屋2间,使用面积38.2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50.92平方米,另有自建房1间,甲方实际支付乙方房屋腾退补偿、补助款共计3151170元。

《腾退方案审批单(表六)》载明,西城区一号房屋,被腾退人王五,在册人口无,常住人口5人,分别是户主王五、之非亲属王某、之妻李四、之岳父李大、之岳母张某。腾退补偿款共计3151170元。2012年7月30日,《定向安置房申请表(表九)》载明,被腾退人王五,申请家庭成员情况:申请人王五、之妻李四、之岳父李大、之岳母张某。申请安置房三居室一套。2013年9月23日,买受人王五与出卖人A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王五购买涉案房屋,房屋总价款1080060元。项目为西城区人口疏解定向安置房。涉案房屋于2016年12月14日取得不动产证书,现登记在王五名下,性质为按经济适用房管理。当事人均认可涉案房屋现值4200000元。

现双方均认可公房拆迁时李四之母张某已死亡,李四、李大、王五均不在公房居住。王五将李四父母写进申请表系为了取得更多拆迁利益。李四认可涉案房屋购房款均使用拆迁补偿款交纳。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房屋归王五所有;

二、王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李四房屋折价款630000元、给付李五财产折价款420000元;

三、驳回李四、王五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解析一起离婚后房产腾退纠纷

靳双权律师


律师点评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涉案房屋系拆迁安置取得,王五、李四、李大、张某均系被安置人,对该房屋均享有权利。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腾退房屋系王五婚前承租公房,该院拆迁取得的腾退评估补偿款、腾退综合补助款与李四、李大、张某无关。法院综合考虑房屋来源、出资情况,涉案房屋归王五所有为宜,王五给付李四、李大、张某相应折价款。李大、张某去世后,其享有的份额由其继承人李四、李五继承。李四继承的份额为李四、王五的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一并处理。当事人已对房屋价值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不持异议。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刑事案件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打官司 车祸 工资 补助费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债权 伤残 程序 鉴定 条件 拆迁人 找律师可靠吗 期限 兵法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