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12:35:06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张茂荣
房地产争议解决专家、信荣律师团队 首席律师
主攻:重大疑难复杂房地产纠纷、小产权房(含农民楼、历史违建、绿本房)拆迁、买卖、析产、继承纠纷
因为“绿本房”产证载明不得转让,包括同行在内很多法律人都认为买卖合同无效,笔者则坚持认为有效,并发布团队成功案例为证:《绿本房连环买卖,原村民反悔案|最新进展:合同有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深圳小产权房》。
没想到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代理的一起案件,法院又判决了绿本房买卖合同无效,引发网友疑惑。
刚刚,笔者收到该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涉案绿本房《房屋转让合同书》有效,裁判理由如下:
1、涉案房屋所占有的土地,已经属于国有土地,因此,涉案房产的转让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ニ条、第六十三条有关限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强制性规定;
2、涉案房产虽然只是核发了绿皮房地产证,但关于绿皮房地产证不得转让的规定并非法律或者法规关于合同效力性的强制规定,仅仅是政策性规定,不得依据政策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3、涉案房产虽然多次转让,但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涉案房产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至此,绿本房买卖合同效力争议再度尘埃落定!
关于购买绿本房后遇城市更新所发生的“确权问题”和“证载权利人拒不配合注销产证”事宜,可评论留言或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