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16:01:4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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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犯盗窃罪是会被判处刑罚的。但是如果盗窃财物后,又把盗窃的赃物归还了,那么还会不会构成盗窃罪呢?
最近有这么一个案例。山东临沂一男子俞某因盗窃罪被判刑3次,2021年10月刑满释放。出狱后又干起盗窃的勾当,凌晨时分俞某拉开一辆私家车车门,在偷了3万元后匆匆离去。可俞某想起自己前科累累,当场用手机查阅刑法发现盗窃3万元属于“数额巨大”情形,可能面临从重处罚,而3000元是个轻罪,即使被抓也会判得比较轻。于是俞某在离开不久后又赶忙返回,窜进车内归还2.7万元。之后,俞某再次作案,盗得5名粗心车主的财物,共计数千元。最终,民警经过侦查,在客车上将呼呼大睡的俞某抓获,并现场缴获俞某盗窃而来的大量财物。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窃取的行为。可能不少人会这样想,虽然盗得财物了但又归还了,财物的所有者又没有什么实际损失,应该不构成犯罪吧。
实际上,对于盗窃罪既遂的判定,主要是从两方面来认定:一是盗窃行为是否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二是行为人是否控制所盗财物。当两者相统一时,即可认定为盗窃既遂。不过,即使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但被害人已经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也可以认定为盗窃既遂。因此,只要财物脱离了被害人的控制,就可以构成盗窃罪。就算盗窃后归还了钱财,也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本案中,俞某刑满释放后又开始作案,那么受过的刑罚会与后面的盗窃累计吗?司法解释认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需要注意的是,认定具有时间限制,即盗窃三次以上要在“二年内”。
再者是三次盗窃行为并不要求“未经处理的”,若三次中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也可算在盗窃“三次”内。也就是说,若张三因盗窃被判刑几个月,出来后不久又连续作案两起,那么之前受过的刑事处罚也会纳入次数,构成“多次盗窃”。值得一提的是,实施“多次盗窃”的行为,不需要盗窃数额达到一定标准,也可构成盗窃罪。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般盗窃公私财物一千元至三千元认定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认定为“数额巨大”,两种情形在量刑上存在很大的不同。在本案中,俞某盗得3万元后,又返还了2.7万元,以为自己只是偷了3千元,最多构成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情形。然而这只是掩耳盗铃的想法。
俞某在被害人车内盗窃财物匆匆离开的行为,已是实现该财物的转移占有,因此属于盗窃既遂。虽然俞某窃取财物后,曾返回现场归还,但该行为属于犯罪既遂后对财物的处置行为,仅可作为退赃情节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量,并不能从犯罪数额的认定中予以扣除。因此,不能以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来认定盗窃数额,所以本案中应以3万元的数额来进行认定。
盗窃本是不对,窃取钱财后又进行返还,更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的行为。同时我们也要明白,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触犯法律的事情,终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