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律师找哪家好,南京建设工程律师咨询电话

时间:2022-12-23 16:06:16来源:法律常识

“在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中,承发包双方共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履行完施工任务的时间段,叫做工程工期。” 南京建设工程律师-徐义明律师首先明确了工程工期的含义,对于承包人来说,“工期”是乙方的义务,对于发包人来说,则是甲方的权利。


南京建设工程律师-徐义明律师:建筑工程施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 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 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

(4)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 提供图纸延误;

(6)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 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8)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南京建设工程律师-徐义明律师强调,合同工期应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限相区分,合同履行期限是从合同生效到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时间,包括开工前的准备阶段及竣工结算时间和保修期。(吕飞律师)承发包双方约定的合同工期是否合理,会影响承包工程质量的好坏,因此不能盲目压缩工期赶进度,应按进度计划实施,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通知的开始工作日期准时开工,按时竣工。


由于建设工程往往时间线长,期间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变故,根据法律规定,承包方可以根据相应情况提出履约抗辩。当出现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时,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当出现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的“情势变更”情况时,当事人双方可以重新协商,在合同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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