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16:06:46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回顾】
小张向小王借了3万块钱,找了小孟做担保人,担保协议约定小张到期不能还钱,小王可以要求小孟偿还借款。之后小王家里装修,因为手头没钱就从小周处借了3万块钱,并把对小张的债权转给了小周,要小周去找小张要钱。事后小王也把这件事告诉了小张,但是小孟毫不知情。到期还钱,小张没钱还,小周就去找小孟要这笔钱,小孟认为换了债主这么大的事都不告诉自己,一点不重视自己,不肯再替小张还钱。那么小孟应该向小周还钱吗?
【律师解答】
小王未将债权转让给小周一事通知到小孟的情况下,小孟不需要向小周还钱。
根据最新出台的《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转让全部或部分债权应该通知担保人,否则即使在担保期限内,该转让是对担保人无效的。本案中,小王把债权转让给小周只告诉了小张,没有人告诉小孟,在这种情况下,小孟不需要向小周还钱。
但是,如果担保协议没有约定禁止债权转让的条款,那么只要原债权人将债权转让事宜告知担保人,那么担保人则应该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在本案中,如果转让人小王告知小孟,他已经将债权转让给了小周,小孟则应该向小周承担担保责任。这是因为保证的法律效果是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并非保证人专为特定主债权人作担保。《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原来的主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了第三人,由该第三人全部或者部分地承受了原主债权人的法律地位,此时保证人所担保实现的主债权并未发生改变,债权的转让并不影响主债务人履行原有的债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并未因此而加重,保证人还是应该承担担保责任。
本文作者:孙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