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05:46:23来源:法律常识
一、裁判理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因继承人放弃继承导致遗产无人继承,债权人请求保管遗产的继承人协助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予以支持。
二、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1、依法撤销一审裁定书;2、裁定由合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3、诉讼费用由黄某承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黄太平还有其他担保债务,资不抵债。我不会反悔放弃继承。请求维持原裁定。
三、法院审理查明:
黄太平生前在建行合川支行处为购买重庆市合川区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办理了公积金按揭贷款(由合川区公积金中心委托建行合川支行发放贷款),并以案涉房屋设定抵押,2016年6月去世时尚未还清贷款。黄某系黄太平婚生子,其自认系黄太平唯一法定继承人,在黄太平去世后其代黄太平偿还了几个月的银行按揭贷款,后未再继续还款。黄某一审中表示放弃继承案涉房屋,其对黄太平是否还有其它遗产不清楚。案涉房屋目前处于空置状态,黄某持有该房屋钥匙。
四、争议焦点:
一审裁定是否撤销。
五、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黄某已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故黄某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建行合川支行对黄某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遂依照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31.28元,本院予以退还。”本案不宜以黄某非适格被告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理由如下:
首先,关于黄某表态放弃继承的问题。黄太平的遗产范围(是否仅限于案涉房屋)目前尚不确定。黄某作为继承人,虽然声明放弃继承案涉房屋,但并非放弃继承黄太平的所有遗产,且其在案涉房屋处理前仍有翻悔的可能性。同时,因案涉房屋钥匙掌控在黄某手中,故案涉房屋实际上由黄某得以控制和支配。因此,基于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的不确定、继承人对遗产的占有现状及继承人是否最终放弃遗产继承的不确定性,黄某目前更宜被认定为遗产代管人。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该规定适用于继承纠纷,而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不能简单依此认定被告不适格。
最后,本案中建行合川支行作为债权人并无任何过错,在主张债权过程中也并无懈怠。而该笔债权能否实现,不仅关乎建行合川支行的合法权益,更是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小到助力老百姓实现居者有其屋梦想的公积金中心的正常运转,大到整个社会交易安全的信赖保护以及交易效率和交易成本的平衡。如果抵押权人在抵押财产尚存的情况下都无法保证实现抵押权的话,那么不仅有损个案正义,更是有违抵押权制度设立的初衷,完全可能导致债权人尽可能增加债务担保人以求安全,从而引起整个社会交易成本的不合理上升并最终导致交易活跃度和效率的下降。因此,在现有无人继承遗产清偿债务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为减轻讼累,本案宜从黄某遗产代管人身份角度确定其恰当的义务及责任。
六、审理结果:
1、撤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7民初2882号民事裁定;
2、本案指令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
3、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学经济法方向学士,天津特美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近十年在法律行业学习与深耕,自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事法律业务研究和实践,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房屋不动产纠纷、经济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凭借优秀的业务素质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合理权益,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尊重。凭借良好、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勤勉尽责的工作作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一致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