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5 00:35:05来源:法律常识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筑牢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屏障,建设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制度,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创新氛围和竞争优势。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法治建设,以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高效的知识产权治理,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为国际社会所公认。2021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等出台实施,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道路更加清晰。在立法方面,民法典确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原则,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陆续进行修改,建立了高标准的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为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执法方面,通过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现了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商标、专利的综合执法,行政管理效能大幅提升;同时,大力推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完善知识产权服务网络,通过公益援助、组织提供公益研讨、培训,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参考意见等方式,有效维护了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在司法方面,成立多家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挂牌成立知识产权法庭,保护力度不断加大。
当前,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这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保障。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断健全,一些立法标准、保护强度在国际上处于较高水平,但与地理标志、外观设计、新领域新业态相关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尚未出台,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质量仍待提高。《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构建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外协调的法律体系。我们要统筹推进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垄断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修订工作,增强法律之间的一致性。适应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需要,依法及时推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加快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立法。结合有关诉讼法的修改及贯彻落实,研究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特别程序法律制度。适时扩大保护客体范围,提高保护标准,全面建立并实施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损害赔偿力度。
更好发挥行政执法保护作用
知识产权执法是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落到实处的重要环节,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国各地行政部门加大专利侵权行为治理力度,加快布局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与快速维权中心,行政保护机制不断健全,行政保护效能持续提高,有力推动了知识产权创新、增值。但实践中存在的知识产权侵权易发多发和侵权易、维权难问题,给知识产权执法带来了严峻挑战。依法科学配置和行使有关行政部门的调查权、处罚权,建立统一协调的执法标准、证据规则和案例指导制度至关重要。我们要提高执法效能,将一些知识产权纠纷化解在司法解决之前,明晰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形成保护合力。强化执法程序,规范知识产权执法流程和标准,提高执法效能,推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化、流程化、体系化。
提高司法保护的有效性
由于知识产权权利的特殊性和侵权的隐蔽性,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长期以来是世界各国知识产权保护中普遍面临的问题,也是我国司法机关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聚焦的重点。当前,我国已形成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为牵引、知识产权法院为示范、地方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为重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为支撑的专业化审判格局。我们要健全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优化审判机构布局,完善上诉审理机制,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构建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和程序集约化的审判体系,不断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走向专门化、智能化。加强知识产权法官的专业化培养和职业化选拔,加强技术调查官队伍建设,有效提升技术事实认定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推动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更加客观、公正、高效,确保案件的审判质效。积极推进跨区域知识产权远程诉讼平台建设,统一知识产权司法裁判标准和法律适用,立足各类案件特点,完善裁判规则,使司法救济更加简便、更加及时、更加充分、更加有力,更大限度地保护和激发创新活力。
〔作者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省部班学员、浙江省政协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