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8 16:30:08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江苏法治报
本报讯(通讯员 贺立超)电动车是大家日常出行常用的交通工具,但电动车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近日,太仓法院就调解结案了一起因电动自行车逆行导致对方人身损害的案件。
2021年4月17日,李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费女士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太仓市某路口相撞。交警部门认定李先生逆行负全责。事发后,费女士经多次治疗,后鉴定为十级伤残,遂起诉至太仓法院要求李先生赔偿各项损失18万余元。
李先生认为,其虽然逆行,但是因天色昏暗,已经靠边避让,费女士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逆行导致事故发生,应当对费女士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经过承办法官对案件当事人情况的进一步了解发现,李先生在本次事故后又因个人原因身体受伤,其妻子也为残疾人,生活并不富裕。同时,费女士从事保洁工作,收入微薄。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法官居中做了大量的释法沟通工作,积极推进案件调解。最终,费女士愿意在赔偿总额上做出让步,而李先生也会积极筹款,尽力支付,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李先生赔偿费女士总计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