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5 00:29:04来源:法律常识
目前,城镇棚户区改造数量急剧减少,所谓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城乡交界处、城中村和城边村仍占有一席之地。面对这种非典型的棚户区改造,被拆迁的村民如何与拆迁方协商才有意义?
狭义的拆迁谈判只是指双方在拆迁公告发布后的签字期届满前进行的谈判。拆迁公告尚未正式发布,似乎没关系;合同期届满后,拆迁方可能急于拆除,失去耐心和兴趣继续谈判。
但首先要明确的是,协商谈判不应局限于拆迁的某个阶段,而应贯穿整个程序。
涉案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不得在拆迁方制定后直接塞给被拆迁人,并迫使大家接受。被拆迁人应当对方案本身有发言权。
因此,被拆迁村民要善于运用提出意见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这对于棚户区改造的征收性质尤为重要。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具有协议搬迁性质的项目,该计划很可能是由开发商和村委会单方面制定的。被拆迁的村民甚至可能没有机会就被要求签署协议。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村民会议及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游戏领域。村民应充分利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的村民自治权,对所涉项目的补偿安置计划进行全面、详细的逐项审查,通过民主程序促进关键条款的修改和调整。
棚户区改造项目可涉及农村宅基地房屋,可从以下三个层面审查其补偿标准是否公平、合适:
1.如果涉及的宅基地位于城市和城镇规划区以外,涉及的项目属于征收性质,则宅基地房屋的补偿应遵循《土地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先补偿后搬迁,改善生活条件。
此时,补偿应涵盖土地资金+住房资金+奖励。根据各地的不同规定,重点是是否引入专业评估,相应的补偿价值标准是否准确。
2.如果涉及的宅基地已经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则应考虑是否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用补偿标准的实施。如果能参照执行,补偿金额将明显高于上述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计算的补偿金额。
3.如果是协议搬迁项目,只是挂棚户区改造名称,补偿标准、项目和方法可能规定得非常仓促、随意,不符合590号令或《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情况随处可见。
此时,被拆迁村民不应局限于上述法律法规的限制,而是可以自信地整合大多数村民的意见,提出自己的补偿计划。如果你不能谈论它,就不要拆除它。事实非常简单和直接。
一般来说,涉及城乡交界处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在运营上不如城市中心区标准化、严谨,各种乱搞的可能性客观存在,个别地区有上升趋势。
强制签字、强制拆迁、帮助拆迁是典型的特点之一,几乎与拆迁项目密不可分。被拆迁的村民不应轻易被这些注定要发生的事情吓倒,匆忙签署合同。他们必须敢于向拆迁方明确指出违法点,声明他们已经在咨询或委托律师,敦促他们停止上述错误做法,回到依法解决拆迁补偿纠纷的正确途径。
客观上,强制签署合同将导致拆迁补偿纠纷的权利救济完全失败,并在一定程度上鼓励非法拆迁的傲慢,适得其反。
1.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对村民合法使用宅基地建造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请先提供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决;
2.始终警惕将好房子拆成危房,进而实时解决危险、排除危险,将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然后实施违法拆迁,及时对相关认定和处置文件提起诉讼;
3.通过民事、行政甚至刑事等方式,及时向所谓村民报警取证,追究有关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最后,我们应该提醒大多数被拆迁人,涉及农村住房的棚户区改造往往只是一个幌子,但掩护可能难以掩盖其协议搬迁、商业发展的本质,更不用说成为合法的护身符了。被拆迁人应该敢于依法积极协商,不怕事情,更不用说害怕见人了。积极准确的谈判往往是最终达成协议、握手、复议、诉讼、调查申请等的关键,但可能只是一种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