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17:51:56来源:法律常识
宁波北仑虚开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1.1.案例一:陈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甬仑检刑不诉〔2020〕546号)
1.3.简要案情:陈某某在经营A公司期间,让A公司虚开给宁波市B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35份,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185024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陈某某作为A公司的实际经营者,系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在经营A公司期间,让A公司向宁波市B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虚开普通发票金额人民币185万余元,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首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次,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最后,A公司已退缴违法所得,并缴清罚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宁波A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
2.2.案号: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甬仑检刑不诉〔2021〕34号)
2.3.简要案情:宁波A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取得杭州BA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612500元,并入账冲抵成本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宁波A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第一,案发后,被不起诉单位宁波A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使国家的经济损失及时得到弥补。第二,公司实际经营人左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被不起诉单位宁波A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波A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不起诉。
3.1.案例三:郑某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甬仑检刑不诉〔2021〕18号)
3.3.简要案情:郑某某在经营宁波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期间,通过他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7份,价税合计597000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第一,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三,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让他人为自己经营的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仅59万余元,已处理好相关税务问题,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胡某某虚开发票案
4.2.案号: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甬仑检刑不诉〔2020〕643号)
4.3.简要案情:胡某某通过中间人介绍,取得深圳两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3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500000.00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第一,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三,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经营的A投资合伙企业已将涉案增值税普通发票调出成本,且其经营的企业当年未产生收益,尚未对税款缴纳产生影响。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5.1.案例五:余某甲虚开发票案
5.2.案号: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甬仑检刑不诉〔2020〕583号)
5.3.简要案情:余某甲及余某乙在宁波A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鄞州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宁波鄞州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75万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甲结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第一,案发后,宁波A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使国家的经济损失及时得到弥补。第二,被不起诉人余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被不起诉人余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甲不起诉。
6.1.案例六:仲某某虚开发票案
6.2.案号: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甬仑检刑不诉〔2020〕110号)
6.3.简要案情:仲某某为A投资管理公司取得B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和上海C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691000.00元。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第一,被不起诉人仲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被不起诉人仲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三,被不起诉人仲某某经营的A投资管理公司已补缴税款、滞纳金,使国家的经济损失及时得到弥补。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仲某某不起诉。
7.1.案例七:王某甲虚开发票案
7.2.案号: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甬仑检刑不诉〔2020〕64号)
7.3.简要案情:王某甲在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A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B广告有限公司、宁波C物流有限公司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上述两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053102.4元。
7.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第一,案发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A工程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使国家的经济损失及时得到弥补。第二,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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