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18:57:06来源:法律常识
对于老百姓来说,买房子是件喜事。但已交定金,卖方却反悔了,不再进行交易,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吗?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将就此问题进行解答。
王玲因其儿子需要婚房,委托朋友许黄俊于2016年6月11日通过中介订购了一套房屋。同时,支付了定金人民币十万元,卖方刘文出具了收据,中介负责人赵茹见证签名。
根据三方签订的合同,王玲与刘文应于2016年7月10日进行交易,但刘文迟迟没有露面。所以王玲认为刘文没有按照合同履约,将刘文告上了法庭,要求刘文双倍返还定金。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王玲、刘文及中介签订的《房地产居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依照双方约定,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本案中刘文与王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王玲实际交付了定金,并且三方签订了关于房屋的居间合同。则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刘文没有按合同约定进行交易,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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