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22:14:03来源:法律常识
文:邹玉杰律师
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今天和同事讨论了一个案件。
案情大概是这样的:
男的,王小帅。
女的,章小美。
二人男女朋友关系。
小帅,家族卖虫草(传说中的冬虫夏草)出身;小美,帮小帅销售虫草。
小美听人说小帅靠不住,担心自己可能被甩,就想提前报复一下小帅。
苦思冥想,终于想出一个馊主意——将虫草低价出售,好好祸害一下小帅。
虫草,市场价十八万一公斤,小美找到一个客户给人家说:现在清仓大甩卖,打五折出售虫草。
客户一听,都乐坏了:有多少要多少,来者不拒。
于是,几个月时间,硬生生卖出了三百公斤虫草,但是货款一直没有全部收回来。
实际上,懂数学得很轻松就可以算出来了,仅仅这一个客户,很轻松就从小美这里赚了两三千万。
相应的,也就等于给小帅造成了两三千万的损失。
面对巨额损失,小帅选择了报警。
警方介入调查,以诈骗罪立案,理由是:小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给他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同事认为不应该诈骗罪,毕竟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同时还要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如果不具有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就不应该认定为诈骗罪。
而本案中小美只是在客观上给别人造成了财产损失,并没有非法占有这部分财产的主观目的。
所以不应该构成诈骗罪。
但是即便他没有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可是事实上却给王小帅造成了实实在在的经济损失。
而且这些经济损失高达数千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如果小美不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这个法律显然是存在漏洞的,因为小美的这种行为尽管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却给别人造成了实实在在的损失,而且主观上有给别人造成损失的直接故意。
这种行为如果不被严惩,显然会造成更大的更严重的负面社会效果。
甚至会引起其他人的效仿。
究竟会构成什么罪名呢?
确实是个难题。
无奈之下,只能寻求外力帮助。
我们找到了一个法学院的副教授——张博士。
人嘛,一定要有自知之明,自己实在办不了的事情,一定要想着去求助外地。
事实证明这个选择是对的,一个电话打过去,张博士直接给了我一个案例。
——曾经有一个人为了报复他的朋友,就登录了朋友的股票交易账号,疯狂地进行高买低卖,给朋友造成了上千万元的损失。
最后法院判决的罪名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这个罪名判下来之后引起了不小争议,因为在我们的印象中破坏财物罪里面的财物,正常来讲应该为有形财物,而不应该是股票权益这种无形财物。
但是,法律在诞生之日起就落后于时代,而这种新型行为破坏性极大又确实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约束它。
或许采用拿来主义,也是一个解决办法。
另外站在被告人的角度,作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其唯一目的就是不让当事人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或者减轻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处罚。
从这个角度上来讲,故意毁坏财物罪显然要比诈骗罪要轻得多。
那么作为辩护律师,可以从行为定性上进行辩护,如果能将诈骗罪,变更为故意毁坏财物罪,虽然没有做到真正意义的的成功,显然也成功了一大半。
至少可以大幅度地降低当事人的量刑。
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