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23:51:40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要给大家分享的是一个与企业拆迁有关的案例,谈到企业拆迁这个话题呢,可交流的内容就非常多了,我们团队也计划在近期发布一个与企业拆迁有关的维权指引,以期为广大企业主答疑解惑。
下面我们再说回到今天的这个案例,委托方是广西南宁的一家汽车销售公司,2004年与大队签订了一份租地协议,租用该村二十亩第三产业用地建厂经营,租期20年。2012年,该村土地经广西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2014年,大队签订了《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并领取了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在这个过程中,公司经营未受到影响。自2019年起,征迁办的工作人员先后到公司就补偿问题沟通过几次,但是并未达成一致。2019年5月28日,公司收到了高新区管委会下达的《限期搬迁通知》,要求公司自行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搬迁,逾期未搬迁者后果自负。6月13日,厂房被强制拆除。
维权迫在眉睫。公司负责人立即联系了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来硕拆迁律师团队,希望通过专业律师的介入,帮助公司早日摆脱困境。
接案后,团队指派了周彤律师承办该案,周律师立即针对该强制拆除行为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开庭前夕,周律师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得知,大队已经于2019年4月30日与征迁办签订了《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协议书》,但是公司对此事却毫不知情。一纸协议,将原本清晰的案情变得复杂起来,经过周律师的仔细分析,还是发现了其中隐藏的问题……
庭审过程中,周律师逐一列举了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存在的违法问题:
1、被告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协议》尚未生效,该协议不能作为其强制拆除房屋的合法性依据;
2、《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协议》属无效协议,该协议系征迁办与大队单独签订,而原告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却被排除在了协议之外;
3、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补偿款,违背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4、被告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案涉房屋并未被腾空交付,被告不具备行政强制执行权。
被告辩称,案涉土地已被合法征收,且其已经与大队签订了《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协议》并支付了补偿款,原告不能证明案涉房屋归原告所有,故该拆除行为合理合法。
南宁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因案涉建筑物内可拆卸的机械设备仍属于原告的合法财产,因此高新区管委会在拆除过程中,应对案涉建筑物内未搬离的机械设备进行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或举证证明案涉建筑物内财产已全部搬离,但高新区管委会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故本院认定被诉拆除行为违反程序正当性原则,应确认为违法。
最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桂01行初213号行政判决:确认被告高新区管委会于2019年6月13日拆除原告使用的房屋的行为违法。
虽首战告捷,但是该公司的维权之路仍在继续,针对大队与征迁办签订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协议书》,周律师再次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目前该案正在等待开庭通知,本团队随后也将及时对该案的最新进展进行整理发布,欢迎持续关注。
在实践中,被拆迁人或是被征收人常常会受到强拆的威胁,特别担心不知道哪一天自己的房子就被拆了,有的人就在这惴惴不安中草草签字交房,有的人则选择坚守,但是如果方法不当,则要面临巨大的经济甚至人身风险。
来硕律所周彤律师在此提醒大家,面对强拆威胁,无须惧怕,掌握以下内容即可自行对强拆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
如果是某一个行政机关,威胁说如果再不签字,他们将在几天之内强拆你的房(违建等特殊情况在本文中暂不讨论),毋庸置疑,这样的威胁是不能够被合法实现的。其一,目前司法强拆已经取代了行政强拆,因此,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二,即便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并非是行政机关可以随意提出的,而是需要先依法向被征收人下达相应的法律文书,等待法定起诉期限届满或是经过一系列诉讼程序后,才可以提出申请,而这个等待期是极其漫长的,不可能在几天之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