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4 00:11:29来源:法律常识
杨浦法院
一审案件:1、刑事案件:本院管辖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未成年人犯罪除外);2、民、商事案件: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1亿元以下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杨浦区、虹口区、黄浦区、宝山区、崇明县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以及杨浦区、虹口区、黄浦区、宝山区、崇明县内的一审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4、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特别程序案件:依法应由本院受理的特别程序案件。
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1、不服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裁判提出申诉的案件;2、本院审委会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
执行案件:1、本院一审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可执行内容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行政判决(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支付令、行政机关作出的依法由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我国劳动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与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经本院依法审查并作出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2、上级法院指定的外省、市法院委托执行案件。
其他案件:依法应当由本院受理的其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