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4 00:58:08来源:法律常识
文章来源 | 检察日报
原标题
种子价格低,转卖有利可图,被告人购买后对种子做包衣、包装等处理后对外销售。她自认为种子是真的,销售没问题,结果却是以非法经营罪受审——
真种子,也不是想卖就能卖
办案人员在被告人租用的仓库里查获的包装机器(左上)、已分装包好的种子(右上)和尚未分装的种子(下图)
2016年12月,河南省偃师市农业执法部门根据举报,在某仓库现场查获张萍的玉米种子103.688吨。该案因涉案种子数量巨大引起广泛关注。2018年9月,偃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0月24日,偃师市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张萍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日前,本案在偃师市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截至发稿,尚未判决。
承包土地
1988年出生的张萍此前一直从事农药销售生意,因业务关系逐渐熟悉玉米行业,和一些经营玉米种子的人交往也多起来。
2012年底,张萍注册成立了河南豫鼎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豫鼎公司”),其母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营业执照写明:企业经营范围为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化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须审批的项目除外;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豫鼎公司成立后一直未具体开展业务。2015年底,张萍萌生了自己找地种植玉米的念头,并很快找到一个合伙人——甘肃省山丹县的田明。双方约定,由田明负责寻找合适的土地,并承担种植前土地平整和施肥的费用,张萍则负责考察寻找合适的种子并出资购买,等收获之后双方根据利润进行分配。
考虑到整体承包一大块土地用来种植玉米,实现成规模种植和管理,利润会比分别承包小块土地的利润要高不少,张萍和田明把目标重点选在地多人少的甘肃和新疆。但在这两地的考察工作进行得并不顺利,直到2016年3月,他们才在新疆伊犁市嚓县相中了一块土地。又经过和发包方多次谈判,最终签订租地合同,以每亩地每年360元的价格承包了近1万亩。鉴于有的地块不具备种植条件,最终合同载明的亩数为7800亩。
合同签订后,张萍和田明交了13万元定金,其中田明出资8万元,张萍出资5万元。随后,张萍按约定返回偃师寻找合适的玉米种子。按一亩地6斤种子计算,1万亩地需要30吨种子,这可不是一个小数目,新疆当地不具备储存种子的条件,张萍便在偃师市区附近以5000元一年的价格租了一间200多平方米的钢结构厂房,作为储存种子的仓库。
2016年6月,甘肃省某种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杨军联系上张萍,想让她帮忙把该公司当年在河南省未销售完的玉米种子就近保存一下,以节省返厂成本。张萍答应下来,杨军便将当年从经销商处收回的300件(每件20小袋)共约10吨左右的“某祥1号”玉米种子和一些种子包装袋运到张萍租赁的仓库里。
求购种子
张萍从没向杨军透露过购买种子的想法,因为她知道,杨军所在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大的种子企业,销售的玉米种子价格高,就算自己以朋友的身份买,也便宜不了多少。她早有想法,准备“另辟蹊径”,去各类农贸交易会上寻找合适的种源。
2016年10月,郑州市举办了农产品博览会,张萍来到会场寻找便宜种子。在会场外,她偶遇同样前来寻找机会的赵永。
赵永,甘肃省民乐县人,2014年曾借款20万元给他人,借款到期后对方一直没还款,直到2016年4、5月间,赵永才从对方手里要来用于抵债的20万斤往年玉米种子。
“我把玉米弄回来,先在自己家里试了试,发现能正常出芽,就想着虽然是陈年的种子,但是可以正常出芽,要是按粮食处理就太亏了。如果能按种子价格把这批玉米处理掉,就能多得不少钱。郑州刚好有个农产品推销会,我想着去碰碰运气,卖不出种子的价,再回来按粮食处理。”案发后,赵永这样向办案人员讲述自己当时的想法。
赵永极力向张萍推销玉米种子,说这是自己培育出来的种子,跟市场标准一样,但是便宜很多,只要2块钱一斤。张萍很感兴趣,记下赵永的电话并要了样品。
回家后,张萍按照标准程序,挖了一个土坑放进去50颗左右的玉米种子,然后浇水并用塑料薄膜盖上,在特定温度下,经过3到5天培育再查看出芽率。发现没有问题后,张萍立即给赵永打电话进行商谈。急于出手种子的赵永此时给出的价格更加优惠,20万斤种子如果全要,能低到每斤1.35元,比粮食价格高不了多少。
张萍有些犯难,100吨种子大大超出自己的需求,但这价格的诱惑实在太大,一倒手就能大赚啊。这时,张萍想起自己那个有种子销售资格,却一直未具体开展业务的豫鼎公司:何不利用该公司可以销售种子的便利,买下100吨,然后把自己用不了的那部分销售出去?
张萍和赵永达成交易。不久,赵永押车分三次将20万斤种子运到偃师,张萍在验收没问题后支付了27万元现金。
低价出售
种子到位,张萍开始实施计划,向赵永提出了提供加工设备和包装袋的要求。
因为张萍肯“接盘”,种子才没砸自己手里,赵永对此满怀感激,抱着“提什么要求都尽可能满足”的想法为张萍开展服务。他花费2000多元购买了一套二手的种子加工设备,无偿提供给张萍,又按要求在甘肃当地的广告公司为张萍设计了“豫鼎9号”种子包装袋,连同其他厂家种子产品的多种规格包装袋一块发给张萍,仍是无偿供应。
随后,张萍以每天50元的工资雇了几个工人,买了包衣剂,在自己的仓库里开始包装。工人们把麻袋里发霉和被虫咬的玉米种子挑出来扔掉,剩下的倒进加了包衣剂的包衣机里,等玉米种子变成红色,就算包衣完成,包衣的作用是给玉米种子杀菌防虫。包衣的种子经过晾干,再用赵永提供的小包装袋封装,就可以销售了。
为了将种子推销出去,张萍不遗余力。她四处奔走,先后找到山东曹县的张某和张某某、河南西华县的郑某、河南孟津县的仝某以及偃师当地的任某等种子经销商或个体种植户,以每斤2.5元到3.5元不等的低价进行推销。在“可先发样品测试出芽率”“可先赊账,等玉米出货了再付款”等多项优惠条件下,上述五人在张萍处买了10万元左右的种子。
关于这批种子的质量,五人的评价比较一致:“我测试的时候基本上都出芽了,出芽率算很高的,种她种子的农民给我的反馈也都不错”“我通过种子批发商购进的玉米种子一亩地下来得40元到60元不等,而在张萍那买的种子一亩地下来也就十几块钱,而且那种子不错,种出来跟50块钱一亩的种子也差不多”“她家种子效果可以,比俺在镇上30多块一亩地的种子种出来还好”。
然而,众口一词称赞的背后却隐藏着风险。当被问及张萍是否出具过玉米种子的相关经营许可证和一旦买了假种子颗粒无收该咋办时,这五人的答复都不约而同选择了回避:“我做过育苗测试,测试不通过我不敢买,通过了就可以吧”“俺觉得她能包装贩卖,肯定经过批准了”“没见过许可证,种子种出来产量好就行,我要许可证也没啥用啊”。
从这些回答中能够看出,对于风险,大家都心知肚明,只不过都心存侥幸罢了。
面临刑责
2016年12月20日,郑州市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山东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向偃师市农业局举报,称有人涉嫌无证生产经营假玉米种子。
同年12月27日,偃师农业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张萍租用的仓库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获玉米种子103.688吨,其中包括帮杨军代为保管的“某祥1号”玉米种子8.82吨,已完成包装的玉米种子17.718吨,完成包衣尚未包装的玉米种子42.6吨,未做任何处理的玉米种子34.55吨,另查获多种名称、各种规格的玉米种子包装袋2.6万余条,种子加工设备若干。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扣押物品清单,并对全程进行了录音录像。
因数量众多案情重大,执法部门随后委托专业机构对该批种子进行了质量鉴定和价格评估,后经河南华诚农业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扣押的玉米种子为真种子;又经郑州宏信价格评估咨询公司评估,扣押的玉米种子共计价值人民币760980元。
在此过程中,执法部门一直在试图联系张萍配合调查,张萍却抱着“自己销售的是真种子不会有多大事”的想法没把这事放在心上,找种种理由推诿,对农业局的执法工作不予配合。直到2017年7月,偃师市农业局将该案移送偃师市公安局审查立案,得知消息的张萍才主动到公安局说明情况。后查明,在偃师市农业局对张萍的仓库进行查处之前,张萍共销售玉米种子13.95吨,合计价值10.313万元。
张萍到案后虽经批评教育,意识到自己未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而进行种子生产的行为属违法,却仍忘不了找理由为自己减轻罪责。她说:“刚开始加工的时候我不知道还需要到农业部门登记,后来包装好玉米种子,向外推销的时候,我才知道不备案审批就不能销售。但已经生产出来了,而且觉得销售的种子也没有质量问题,就没想过后果这么严重。”
除了找理由开脱,张萍还觉得自己这笔生意做得很亏:“27万元买种子的钱基本都是借的,销售出去了大概有8万元,但只收回了差不多1万元,其余大多是赊账,现在出事也要不回来了,我真是赔大发了。”
同样觉得很亏的还有张萍的合作伙伴田明,他在新疆找了工人,购买了农机设备对承包下来的土地进行平整,做好了打农药、施化肥等所有前期准备工作,然而盼星星盼月亮也没盼到张萍从偃师发来的玉米种子,只等到了种子被全部查扣的消息,“搭进去人工、农药、化肥、设备等支出,加上交的定金也不给退,白白赔进去几十万元,新疆那边的地算是白租了。”
案发后,因张萍已怀孕,办案部门对其依法办理了取保候审。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将其辩称的“用于自己种地”的合理数量和替他人保管的种子数量予以扣除,最终起诉其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1.372万元,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对赵永是否涉嫌犯罪继续进行调查。
(本文除张萍外均系化名)
案后说法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 杨建刚
涉嫌非法经营种子100多吨,如此数量在我院的办案史上并不多见。
众所周知,为确保农民用种安全、农业丰收和农村稳定,我国对主要农作物种子实行专营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是指种植、采收、干燥、清选、分级、包衣、包装、标识、贮藏等相关活动。张萍的“豫鼎公司”虽有销售“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化肥”的经营资格,但因未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具备种子的生产经营资格。通俗讲,张萍有销售别人已经包装好的种子的资格,却没有对散装种子进行包衣、分装等生产行为后再销售的资格。因此,其通过购买机器设备对涉案种子进行包衣、包装系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张萍觉得自己卖的是真种子,不该受处罚。确实,鉴定机构鉴定这100多吨都是真种子。也正因如此,检察机关才对其以相对处罚较轻的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如果生产经营的是假种子,等待她的将是销售伪劣种子罪这一更为严厉的罪名,该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农安天下安,而农业安全的前提就是种子安全。愿本案给所有想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人以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