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4 01:41:39来源:法律常识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要在离职后约定的两年内向劳动者按月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补偿不低于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江苏省规定为三分之一)。
该规定本是对劳动者就业权和生存权的保护,但有人掌握了这个法律知识后,觉得有利可图,便进行了一系列的“维权”。
本案中的劳动者通过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前后一年半的时间在五家用人单位工作,长则五个月,短则八天,离职后向四家用人单位主张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就个案而言,用人单位确实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但综合所有案件而言,就可以看出该劳动者的真实意图。只能说这个“法律人”真“聪明”。
案例来源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终1070号民事判决书
赵某诉讼请求
判令劳士领公司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147215.71元。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
2017年10月16日,赵某进入劳士领公司从事销售经理工作。
2017年10月19日,双方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了保守商业秘密及离职后两年内的竞业限制义务。
2018年3月19日,劳士领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法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赵某提交了自劳士领公司离职后的社保缴纳记录。对此,应当认定赵某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其已尽到了竞业限制义务,如劳士领公司对赵某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有异议,应当举证证明赵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具体情况,但劳士领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赵某违背了竞业限制义务,故一审法院认定赵某在离职后未违背竞业限制义务。
判决,劳士领公司支付赵某竞业限制补偿金115992元。
劳士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事实
2018年3月,赵某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018年11月6日至2018年11月13日,赵某从劳士领公司离职后,在苏州某焊技术有限公司工作,赵某与该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尚在审理中。
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2月25日,赵某在某机械部件(太仓)有限公司工作,赵某与该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由苏州市太仓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
2019年3月18日至2019年4月10日,赵某在苏州某铸造有限公司工作。
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4月25日,赵某在某机电工程设计(昆山)有限公司工作,赵某与该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结。
二审法院认为
诚信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进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若劳动者并非真诚地通过劳动依法获取相应报酬,而是意图利用用人单位制度管理或者法律上的漏洞、瑕疵获取额外利益,则有违诚信原则而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赵某以其遵守了与劳士领公司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为由向劳士领公司主张经济补偿,其作为本案当事人应对从劳士领公司离职后的就业情况如实陈述,但其在仲裁阶段经仲裁委释明后拒绝提供相关证据,一、二审中关于就业情况的陈述则相互矛盾,赵某明显违背诉讼诚信原则。
同时,根据本院目前查明的事实,赵某从劳士领公司离职后先后在四家用人单位工作,在各家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均极短并与其中三家用人单位(不包含劳士领公司)之间都存在竞业限制纠纷。
竞业限制制度系为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因其会对劳动者的生存权与就业权造成影响,故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相应经济补偿作为对价,但若用人单位长期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亦赋予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
本案中,赵某作为具有较为丰富法律知识的劳动者,却长期既未向劳士领公司催促支付经济补偿也不行使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而是在离职时间超过两年后才申请仲裁要求劳士领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可见赵某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其目的并非是通过劳动获得报酬,而是意欲通过引发诉讼获取额外利益,赵某该行为违背诚信原则,显然不应为法律所支持与鼓励。
因此,对赵某要求劳士领公司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